农业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31号建议答复摘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10/10 8:58:44 关注:24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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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31号建议答复摘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评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准绳,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加快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步伐,规范农兽药登记管理,不断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与欧美等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实行农兽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和兽药。使用农兽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登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兽药。同时规定,经登记后方可在指定作物、动物上使用某种药物,并对如何使用都做出了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毒理学数据、我国农兽药残留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是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食品中的3650项限量指标,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能够保障“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二、加快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2015年农业部组织制定了《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目前正在组织制定《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农兽药登记管理与标准制定同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物毒理、代谢、残留行为等基础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两个《规划》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宗旨,以“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为主要任务,以清理整合、验证转化、研究制定、监测评估为手段,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最严谨标准的要求,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与港澳台、国际及发达国家相协调的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 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规划》计划通过五年努力,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实现农药残留标准“三覆盖、二衔接、一保障”,即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相应农产品,检测方法覆盖所有限量标准,实现与香港《规例》和国际标准相衔接,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达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以及农残标准制定与登记审批同步的目标。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坚持严格执法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下一步,在加强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同时,将就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开展专门研究,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惩戒和威慑作用。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业部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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