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6/30 9:06:58 关注:635 评论: 我要投稿
|
|
生猪屠宰的检验和检疫曾经分别由商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2013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主体划入农业部。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全部由农业部门监管后,如何规范、高效实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成为研究的新课题。
现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均已调整到位,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依据仍在修订过程中。监管主体变了,依据、手段未变。按照现行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应对生猪屠宰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标准实施屠宰检疫,包括入场监督、宰前检疫、宰后同步检疫,合格的加施检疫标志(滚章或粘贴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屠宰场作无害化处理。屠宰场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和质量的检验,包括入场检查、违禁物质检测、药物残留检测、宰前检验、宰后同步检验,合格的加盖检验合格印章、出具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作无害化处理。
建立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新模式
合并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是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工作,长期以来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监管,属于两项工作、两个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内容重复、无法同时实施,造成没有按既定的两个规程实施,甚至出现责任推诿和检验、检疫工作不到位现象,成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在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已划转农业部门,检验、检疫由农业部门一个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合并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使屠宰检验、检疫工作更精简高效。
企业承担检验检疫基础工作,官方兽医实施监管。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承担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应当配备足够的兽医专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实施产品生产过程中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官方兽医依法对企业行为实施监管。
将对产品的许可改为对企业的许可。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是由《动物防疫法》设定的。检疫合格证明是按产品生产批次签发,与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明签发批次相同。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合并后,屠宰检疫可以作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部分,统一纳入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明。将对每批次产品的许可变为对企业的许可,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企业设置准入许可,获得许可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为保障动物防疫安全,可保留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饲养场动物上市前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后,不再出具屠宰检疫合格证明。
将屠宰检验、检疫合并,建立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新的监管模式,由企业兽医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官方兽医依法实施监督,由此厘清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职责,落实了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减轻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压力,同时也解决了检验检疫标准不同、无法同步实施的难题。但是制度的改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要改变现有监管模式,首先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改进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
|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