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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不是“无鸡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5 9:49:00 关注:707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禁养区划定范围、程序和对不同区域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
  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环保问题逐步凸显,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尤其突出。统计数据表明,来自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占了全国总排放量约一半。
  禁养区划定需科学指导
  长期以来,畜禽养殖业布局比较随意,基本是面向市场的需求和考虑生产的便利(如取水排水的便利等)选址布局,中小规模养殖布局就更为随意,导致在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有大量养殖场分布,加之生产方式普遍简单粗放、废弃物管理不到位,大量粪便、废水无序排放或渗漏,严重影响了地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有些养殖场分布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逸散的臭气等常常引发居民的不满引发纠纷甚至投诉,加之防疫风险的增加,反过来也对养殖场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近年来,农村环保工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及水气土3个“十条”的印发,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其中,优化和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是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不断加强,禁养区划定和相应的整治步伐逐步加快。
  随着工作不断深入,部分地区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出现了程序不明、划定范围的盲目扩大甚至“一刀切”“一扫光”“一头不留”式的清理整治,影响了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引发农户不满,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影响了“菜篮子”供给,影响了农民增收致富,不符合国家畜禽养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优化和服务畜牧业发展的精神和要求,不符合环境保护优化和服务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不符合通过提高废弃物利用水平、加强种养结合的途径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基本思路。

 

  为此,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基于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保障和服务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考虑,针对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目标指向,在充分沟通、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指南依法进一步明确了禁养区划定的范围,依法对禁养区的不同区域做出了有差别的更为具体的管理要求,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强指导,厘清有关法律法规的概念和要求,减少由于对法律法规要求的误解导致的问题,减少对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影响,减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必要的工作压力,促进畜禽养殖业进一步通过提高粪便等废弃物利用减少污染排放从而实现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乃至通过畜禽粪便的还田利用实现畜牧业的生态服务功能,实现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指南明确四个核心理念
  一是明确禁养区基本概念。即明确“禁养区”不是“无猪区”“无鸡区”“无牛区”“无畜禽区”“无养殖活动区”,而是“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换句话说,禁养区是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所或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规模标准且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二是划区合法。即依照《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禁养区。指南同时说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也应予以划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是分类管理。指南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提出了差别化的管理要求,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允许建设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要依法搬迁或关闭。地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可以存在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即如果某个养殖场不排放污染,则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
  同时,指南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明:“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旨在申明,目前地处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等禁养区的养殖场,只要实现粪便、废水等废弃物全部还田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则不属于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依法不属于“确需”关闭或搬迁之列。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即禁养区划定要由地方环保、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划,识别和初步确认禁养区范围,在实地勘察核定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划定初步方案,经过征求社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并报上一级环保、农牧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相信,随着指南的实施,禁养区划定工作将进一步务实科学、实事求是,推动和保障畜禽养殖业将更快地走上绿色、和谐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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