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4/5 20:27:45 关注:2703 评论: 我要投稿

  为实施全市“三八六”环保战略,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市容市貌,努力为居民营造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2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潍政发〔2010〕21号)等有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将以下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城区规划区(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北海路以西)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2、风景名胜区(白浪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3、区境内河流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4、污水处理场周边1500米范围内;
  5、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6、区境内高速公路、高铁、北环路西段(西环路以西)、潍九路、寒双路两侧500米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上区域从事动物养殖,其他区域设置为限养区。
  一、禁养区内的禽类(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等)养殖场所,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关闭。
  二、禁养区内的畜类(包括猪、牛、羊等)养殖场所,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
  三、禁养区内的特种动物(包括狐狸、水貂等)养殖场所,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闭并搬迁。
  四、禁养区内养殖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强制关闭或拆除违法建筑。
  五、自发布本通告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办理禁养区内养殖场所《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六、禁养区内养殖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继续养殖的,社会事业局一律不得再为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七、养殖场所在关闭前,必须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场污染整治措施,否则将依法查处。
  八、限养区内,不得再新建或扩建新的养殖场。
  特此通告。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3月21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1/9/9 18:42:1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