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国家、省、潍坊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七)《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2015年修订);(八)《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1号);(九)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实施“十大工程”加快绿色发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6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牟山水库、尚庄水库、于家河水库、下株梧水库、共青团水库等饮用水源地或供水水源地库区内的全部区域,以及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上1000米以内的陆域;上述饮用水源地或供水水源地上游流入库区的各水系主支流水域,以及主支流水域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调水干线及其设施两侧外坡脚外500米以内的区域;2.3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人文景观区;3.市城市四环路外500米以内;
4.距离城镇工业园区、城镇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5.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6.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我市其它河流周边区域;2.辉渠、柘山、石埠子、郚山等生态旅游重点镇;3.高密度饲养区;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200米至500米范围内;4.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2.鼓励现有散、小规模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实现退养;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养殖发展布局规划,采取退牧还田、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征地拆迁等方式,三年内逐步关停或搬迁;4.目前仍继续生产的养殖场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运行达标后方可生产。不达标的,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高密集镇街区要按照适度规模、粪污综合治理、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2.引导散、小规模养殖场(户)逐步退出养殖,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化养殖;3.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把粪污就地无害化处理、就近肥料化利用的种养结合方式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市、镇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镇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整治方案,三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2.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畜牧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环保审批、监督检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
3.市畜牧局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强化示范引导和技术培训,分类推行无害化处理模式,加快粪污处理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转化。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试验、技术引进吸收推广、科技研发等相关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5.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根据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场的用地许可和审批,配合做好禁、限养区划分和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等工作。6.市财政负责统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安排。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严格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养殖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禁、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等工作。
(二)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1.制定实施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养殖业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态化养殖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范围;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优先给予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
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为搞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科技指导力度,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户)采取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以及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等多种治理模式,促进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年度生态环境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镇街区及相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染严重的镇街区及相关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七、相关说明
(一)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根据国家、省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各镇街区根据以上原则可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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