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4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7]333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建议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十余年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6%左右,总体形势稳中向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包括您指出的对不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多部门监管调整为以食药、农业两部门为主的分段监管方式,提出了“四个最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以法律形式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为此,农业部于2015年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重点解决职能调整、制度创设、责任落实、从严惩处等方面问题,做到与《食品安全法》两法并行、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地方农业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意见,共计200多条。先后召开6次专家会议,研讨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目前已形成修订建议稿,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核后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违法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中拟进一步理顺农业、食药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收贮运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突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诚信自律义务,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规模化生产主体建立内控管理、生产操作规程、技能培训、生产记录、产品自检等制度,参照新《食品安全法》从重处罚原则,拟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严惩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拟新增对违反产地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贮藏保鲜、检验检测、网络销售等规定的处罚条款。
二、关于建立链条完整、统一的监管制度
目前,从部门分工和执法分工上,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拟按照“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思路,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经营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均做出规定。与此同时,在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方面与《食品安全法》紧密衔接,做到与《食品安全法》两法并行、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在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框架下,强化农业和食药等工作部门衔接,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扩展,尽快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
三、关于农业投入品规范单独成章
农业投入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您提出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在组织修法研讨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具体修订稿中,拟重点突出农产品生产源头管控,专门设立农业投入品管理章节,将之前在相关条例中规定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注册制度纳入本法中。拟增设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等要求,这些规定拟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更加严格的法律约束。
四、关于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和监管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稿中,拟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重点将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纳入强制性标准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农产品产地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三)影响农产品安全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四)饲料中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五)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包装材料、贮存条件、运输工具等质量安全要求;(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七)其他需要制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通过建立完善完整的标准体系,进一步保障农产品全程有标可依,质量可控。
五、关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成后规范运行,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已明确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了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编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主体注册、标识使用等配套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要求,强化信息监督,健全管理规则。下一步,考虑推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畴,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追溯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我部也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010-59192387
农业部
2017年9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