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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4/10 11:03:51 关注:496 评论: 我要投稿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扎实推进2018年农业质量年活动,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委决定2018年继续在全市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也是采取主动性、针对性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测方案,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特别是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也有义务对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协同一致,合力推进
  一要依法开展本级监测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要结合当地产业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作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补充,反映全貌。监测品种和指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调整,监测工作方案及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我委。二要强化部门协同。根据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的《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和《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的通知》(渝食安委〔2015〕3号)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三要强化检打联动。根据农业部、市级和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开展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按我委的要求执行。
  三、规范运作,确保质量
  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主动与有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质量。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菁
  联系电话:89133703
  E-mail:cqnwaqc@163.com
  附件:   2018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附件

 2018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业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8〕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018年市农委继续组织对全市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开展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为保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种植业产品
  (一)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监测任务分别由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简称“双认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永川区、万州区、开州区、巴南区、壁山区、渝北区质检站等7个质检中心承担(附表1)。
  (二)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应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且所有样品均为鲜品。其中:
  蔬菜主要品种为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叶用莴苣、普通白菜、韭菜、芹菜、油麦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白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葱和蒜等产品。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草菇,均为鲜品。
  水果主要品种为草莓、柑橘、葡萄、桃、西瓜、梨、李子等产品。
  (三)监测范围和数量
  监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全年共监测种植业产品5840个样品。具体监测范围、数量和承担单位详见附表1。
  (四)抽样要求
  1. 抽样环节
  抽取种植业产品生产基地(个别产业规模小的除外)、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2. 抽样比例
  基地抽样:各承担单位每次在监测范围内每个区县至少选择2个生产基地开展抽样监测。
  市场抽样: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抽样总数的20%。
  不得进行单一品种抽样,每一品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该种类抽样总数的20%。
  3. 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各地各单位、个人应依法配合抽样,否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种植业产品按GB 2763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一)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监测任务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承担。
  (二)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均为鲜品。包括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等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
  (三)监测范围和数量
  监测范围为全市辖区内区县。每季度抽样监测一次,每次检测150批次样品,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
  (四)抽样要求
  1. 抽样环节
  畜禽产品在屠宰场和超市进行抽样,每次至少监测3个区县,璧山区、铜梁区、梁平区和忠县等4个区县每次监测至少含其中1个。
  2. 抽样比例
  每次抽检屠宰场不得少于1个,超市不得少于3个。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可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足。
  3.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在市场环节取样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鸡蛋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产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1.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均≤0.5μg/kg;2.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3.禽肉、禽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检测方法的定量判定;4. 猪肉四环素类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5. 禽肉、禽蛋中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按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及检测方法的定量判定。
  三、水产品
  (一)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监测任务由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二)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应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且所有样品均为鲜品。
  (三)监测范围和数量
  监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水产品生产基地及市场。承担单位从2月起每月监测1次,每次监测20个样品,全年共监测220个样品。
  (四)抽样要求
  1. 抽样环节
  在水产品生产基地及销售市场进行抽样,每次至少监测2个区县各4个生产基地,且璧山区、铜梁区、梁平区和忠县等4个区县每次监测至少含其中1个。
  2. 抽样比例
  每次市场抽样数量不超过抽样总数的20%。
  3. 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具体产地或进货渠道,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水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4。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1. 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甲砜霉素的判定值≤50μg/kg,氟苯尼考的判定值≤1000μg/kg2. 孔雀石绿的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判定以AOZ、SEM、AMOZ和AHD各为≤1.0μg/kg。
  4. 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诺氟沙星为≤50μg/kg。沙拉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只统计检出情况,不做合格率判定。
  5. 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12种的总量≤100μg/kg。
  四、复检(种植业产品)
  为保证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质量,市农委指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每次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随机选择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具体复检时间由技术单位确定,但每次复检需在当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五、监测结果报送和会商
  (一)监测结果报送
  1. 各质检中心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不含分析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反馈到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请各质检中心在抽样工作完成次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委。
  2. 璧山区、铜梁区、梁平区和忠县等4个区县为全国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区县,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样品监测结果均需独立上报。
  (二)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区县、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 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 监测结果分析
  (1)包括各监测区县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三)监测结果汇总
  种植业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另行下发各种植业产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畜禽产品、水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上报格式不变。
  (四)监测结果会商
  我委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志对各次和全(半)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其中,第一和第三季度以专家为主进行小范围会商),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六、工作经费
  各任务承担单位实施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经费在市农委下达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和判定以及质量控制。
  (三)抽检样品编号各单位自行编写,但须保证样品的的惟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未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1. 种植业产品监测范围、数量和承担单位2. 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 畜禽产品抽样品种、数量、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检测批次
  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1

种植业产品监测范围、数量和承担单位

序号

承担单位

监测区县

监测

时间

蔬菜抽样数量(个/次)

食用菌

抽样数量(个/次)

水果

抽样数量(个/次)

全年小计

(个)

基地

市场

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璧山区、铜梁区、梁平区、忠县、潼南区、涪陵区、江津区、酉阳县(其中前4个区县每次必抽)

2、4、6、8、10、12月

150

50

20

80

1800

2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永川)

荣昌区、綦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彭水县

2、5、8、11月

160

60

20

80

1280

3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万州)

巫山县、奉节县,开州区、石柱县、垫江县、丰都县

2、5、8、11月

160

60

20

80

1280

4

重庆市巴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长寿区、黔江区

2、5、8、11月

60

20

20

25

500

5

重庆市开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城口县、巫溪县、云阳县、万州区

2、5、8、11月

60

20

20

25

500

6

重庆市璧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大足区、永川区、渝北区、巴南区

2、5、8、11月

30

10

10

10

240

7

重庆市渝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武隆区、北碚区、合川区、秀山县

2、5、8、11月

30

10

10

10

240

合    计(个)

2900

1020

520

1400

5840

说明:1.本表中的市场指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2.各质检机构监测任务量与2018年市级农发资金下达任务量一致。


 

附件2

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或

GB 23200.8或

GB/T 20769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GB 23200.8或

GB/T 20769

阿维菌素

GB 23200.19

除虫脲

GB/T 5009.147

说明:各质检机构承担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所有参数。


 

附件3

畜禽产品抽样品种、数量、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检测批次

品种

抽样 数量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检测批次





猪肉





80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80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80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80

猪肝

40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0

牛肉

20

20

羊肉

20

20



禽肉



60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鸡蛋和鸡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测定操作细则(农质发〔2018〕1号文件)

60

金刚烷胺

鸡蛋和鸡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测定操作细则(农质发〔2018〕1号文件)

60



禽蛋



80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80

金刚烷胺

鸡蛋和鸡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测定操作细则(农质发〔2018〕1号文件)

80

总计

300

/

/

600



 

附件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按农业部781公告-2-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液质法》或GB/T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农业部781公告-2-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液质法》或GB/T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液质法》进行检测。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按GB/T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或直接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和氧氟沙星)

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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