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关于做好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2/23 21:44:40 关注:683 评论: 我要投稿

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关于做好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的通知

辽防指发[2018] 40号


  各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坚持疫情防控和稳定生产两手抓的基础上,根据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为缓解当前我省生猪压栏和生猪产品库存积压情况,保障元旦、春节猪肉市场供应,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生猪及产品调运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跨市调运监管
  (一)用于继续饲养生猪跨市调运。种猪场可跨市调运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种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地要对种猪场进行风险评估,要凭该种猪场30天内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每场至少采样30份样品)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二)用于屠宰生猪跨市调运,必须经产地检疫合格。
  (三)相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时必须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装载前和卸载后要严格清洗、消毒。
  二、生猪产品跨省调运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A类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具有自主经营品牌(无代宰),年生猪屠宰量达到10万头以上,调运前该场环境要经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禁止向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低风险区省(市、区)调运生猪产品。
  三、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及协检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品屠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要做到临栏,严格查证验物,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对运输、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未使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严厉打击隔山开证、异地出证、不检疫就出证、倒买倒卖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市级要加强种猪场、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监测,省级要加强抽检。
  四、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
  各地要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要加强监管,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车辆跟踪定位系统未有效使用,或有伪造、变造、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12月25日起,全省停止使用生猪运输专用通行卡。
  五、强化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
  养猪场(户)特别是规模养殖场、种猪场要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进出场区人员、车辆管控,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临床发病等情况。公路运输生猪承运人,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须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屠宰企业要严格生猪入厂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等,详细记录生猪来源,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要定期加强清洗、消毒,入场、出场车辆要严格彻底进行消毒。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立即按规定报告。
  各市要将需要跨市调运生猪的种猪场名单,以及符合资质条件并经检测合格的屠宰企业名单,统一登记并报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
  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
  2018年 12月21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第14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26 19:55:37
2024年第14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26 17:55:37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5: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3: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1: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3)2024/4/25 8:02:0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