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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洲猪瘟防控七大政策要点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2/29 20:38:50 关注:595 评论: 我要投稿

  自从2018年8月3日辽宁沈阳沈北新区爆发首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截止目前,仅仅4个多月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已累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00起,除了广西、山东和河北等尚未公布有疫情发生以外,其他2017年排名养猪前十五强的省份无一幸免。
  面对非洲猪瘟不断蔓延之势,上到国家农业农村部、下到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其中的七大政策要点是我们养猪人必须要知道的重点,因为它们将深刻改变中国养猪业未来的发展格局与走势,与我们养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政策1:疫情日报制度
  早在2017年9月20日,农业农村部就印发了关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须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其中实行疫情日报制度被视为各级响应的基础,2018年8月中国非洲猪瘟爆发以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均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疫情日报制度。
  政策2:禁止泔水养猪
  10月下旬,面对非洲猪瘟愈演愈烈之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特别提到: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国际上多年来的非洲猪瘟防控实践表明,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国外有专家对2008-2012年查明的219起非洲猪瘟疫情进行分析,发现45.6%的疫情系饲喂餐厨剩余物引起。而在我国发生的100起非洲猪瘟疫情中,约40%与泔水养猪有关,其中四川5起、上海1起、广东第2起都已经被证实是饲喂泔水喂猪所导致。
  政策3:活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制度
  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公告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政策4:活猪跨省禁运
  农业农村部9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通知明确要求: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相邻的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调运,并暂时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暂停时间从任一相邻省发生疫情至其全部相邻省疫情解除封锁前。
  众所周知,非洲爆发不断爆发以来,由于跨省跨地区间的生猪禁运,导致全国猪市波动加大、区域市场价差增大(南北价差十分显著)、全国猪肉供给失衡……非疫区邻居省份为求自保而独自采取跨省禁运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加上被禁运省区阻断生猪调运路线,跨省禁运被无限扩大化。
  政策5:产销大区划分和点对点
  2018年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胡春华指出:产销区分离,生猪大多需要运往销区屠宰,这成为疫情扩散的最主要方式。因此要考虑区域相同动物防疫产销互补等因素,将全国分成几个动物防疫大区,全面实施分区防控,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生猪生产流通方式,鼓励和支持大型养殖企业集团在省以内和同一个大区内布局全产业链,推行育、繁、养、宰、销一体化的融合发展新格局。
  非洲猪瘟爆发以来,为平衡“产销区猪价”的巨大差距,各地陆续出台了“点对点”模式,但是实施的效果却并不是特别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现在的这种“点对点”模式只是屠宰场之间的点对点对接,而不是以养殖企业和屠宰场之间的点对点运输模式。屠宰场上游的养猪场几乎没有定价和议价的能力,定价权集中在产销区两方的屠宰场手里。因此让产区的养猪企业(尤其是产区的大型养殖企业)参与到定价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策6:活猪运输变冷链运输
  2018年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但运输鲜、冻畜禽肉等动物产品的车辆可继续享受原有的“绿色通道”政策,且在国家鼓励各生猪屠宰企业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模式下,为猪肉冷链运输发展营造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生猪屠宰+冷链运输的模式是猪肉产业发展到成熟期的必然结果,此次非洲猪瘟疫情的大力防治,无疑再一次加快了畜禽肉冷链运输 冷鲜上市模式升级发展的步伐。
  政策7:非洲猪瘟检测确诊下放省级
  2018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各受委托实验室发现疑似阳性结果,要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确诊后要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文章作者:大涛 饲料行业信息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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