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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5 21:51:35 关注:512 评论: 我要投稿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划分区域
  下列区域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 城市建成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
  2. 怀洪新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淮河城南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乡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3. 沱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搬迁计划进行搬迁或关闭,最终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科学、规范发展。
  3. 县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可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五政办〔2017〕10号)同时废止,本方案与以后出台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五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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