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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8/6 8:55:49 关注:560 评论: 我要投稿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畜牧管理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吉省价管[2012]16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畜牧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吉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加强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调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生猪等“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协调全省生猪市场价格应急调控实施工作。负责跟踪监测全省生猪出厂价格、能繁母猪价格和玉米批发价格变动情况,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当猪粮比进入预警区域或收到相关部门异常通报时,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告省政府。负责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等工作。

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对生猪市场调控部署,负责筹集和安排所需各项补贴和经费;适时拨付因生猪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的补贴等工作。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跟踪监测全省生猪仔猪价格、全省生猪存栏量、全省母猪存栏量、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动态监测点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和生猪疫情情况,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达到预警指标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省物价局。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猪肉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跟踪监测全省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量和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省物价局。保持在一定水平的日常冻猪肉储备。启动响应机制后,负责生猪储备的增储、冻猪肉的投放和生猪活体储备等相关工作。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等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流通领域生猪及生猪制品经营单位的公平竞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较严重的依法实施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强化猪肉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

三、预警目标

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畜牧业管理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四、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我省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

五、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 和8.5∶1 作为预警点,低于6∶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 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 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 或5.5∶1—5∶1 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六、响应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由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上报省政府。在具体确定生猪市场异常波动时,除依据猪粮比价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或终止相应的各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由省物价局召集会商,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 之间(绿色区域)时,各部门要做好日常市场监测和报送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通过各自渠道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养殖户(场)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省和各市(州)、县(市)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6∶1 时,省物价局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三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三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我省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8.5∶1—9∶1 之间(蓝色区域)时,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6∶1—5.5∶1 之间(蓝色区域)时,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9∶1—9.5∶1 之间(黄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5.5∶1—5∶1 之间(黄色区域)时,省物价局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二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二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具体收储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适当增加活体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省物价局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一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一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省政府同意,继续投放剩余冻猪肉储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放因生猪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的救助补贴。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省政府同意,继续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同时,报请国务院继续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增加政府和商业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在坚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七、善后处置

生猪市场价格调控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对出现警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调控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已动用的物资储备由相关部门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各项应急经费及价差补贴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八、奖惩

    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参与应对生猪市场价格调控工作的所有人员,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调控工作要求实施调控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调控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吉省价管[2009] 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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