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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 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引发的思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4/19 12:31:23 关注:415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为指导执法人员鉴别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基层电子出证工作提供参考,针对一张可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出证系统对比、出证单位和人员核查、检疫证明信息甄别、可疑之处分析,推断该证明为冒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养殖场名义,虚构官方兽医姓名,盗用其他合格检疫证明的查询码而伪造的。该行为涉嫌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印章。通过深入思考,提出了统一机打检疫证明具体样式,规范电子出证系统,制订机打检疫证明填写规范,推进检疫出证全程电子化等建议。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是农业农村部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检疫出证、强化信息溯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已实现了A证的电子出证,出证信息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数据库;大部分实现了B证的电子出证。陕西省渭南市自2017年3月起废除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全面实现电子出证。在电子出证平台中,渭南市对所有负责出证的官方兽医进行了备案,还出台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从市级、县级直至乡镇,都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章标志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最大限度地规范了检疫证明的使用,有效减少了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虽然单纯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案件较少,但通过虚构出证信息、采用非官方指定平台出证等手段,伪造检疫证明的案件却屡有发生。这类检疫证明真假难辨,给基层官方兽医和监督执法人员造成了很大困惑,严重影响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调运秩序。本文梳理了一起伪造渭南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以期为基层执法人员鉴别合格证明真伪,从而严格执法提供参考。
  案件来源
  2020年2月17日,A市B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简称农委)致函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称在该区高速公路拦截的一车从渭南市C县运出的生猪,发现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加盖有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印章。然而经核对,该证明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上信息不一致,请求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予以核实。
  鉴定分析
  关于出证系统
  渭南市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出证类型包括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其中动物A检疫合格证明见图1。出证系统由北京宝迅溯源科技公司研发。经此系统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左上角不会出现检疫信息查询码和查询网址,而启运地点必须精确到乡镇,出证时间也必须精确到分钟才能出证,但涉案证明左上角却出现了动物检疫查询码和检疫信息查询网址,启运地点没有填写乡镇,出证时间为“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未精确到具体时分(图2)。

  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中,查询该证明印刷编号,未查到任何信息。查询该证明上显示的检疫信息查询码,结果该合格证明为2019年5月7日广西某官方兽医开具,到达地点为A市B区另一屠宰场,其余信息也与该证明完全不符(图3)。经扫描该证明中的二维码,显示为“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且签发单位为“陕西省渭南市卫生监督所”(图4)。

  关于出证人员和单位
  经查询渭南市所有官方兽医名录,并无该证明中的官方兽医。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票证的领发和动物检疫的监督指导,不负责出具检疫证明。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也根本没有动物检疫专用章,因此该证明中的检疫专用章“陕西省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验)专用章”存在明显问题,应属伪造检疫印章,涉案票证上标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归属地为河南周口,并非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也非其职工电话。
  关于该证明的相关信息
  (1)经查询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发记录,该检疫证明并非该所领取发放。此外,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刷编码均以“61”开头,而该证明以“43”开头,并非陕西省检疫证明。
  (2)经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该证明中的C县某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C县确有该养殖场,但该养殖场自2020年1月份以来并未向A市出售生猪。
  (3)该证明中的牲畜耳标号并非渭南市耳标号。渭南市生猪耳标号均以“16105”开头,C县生猪耳标号以“1610525”开头。
  关于该证明的其他可疑之处
  (1)该证明的“监制章”字体为宋体,而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制章”为楷体,该证明的其他印刷字体也与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字体不一致(图1、图2)。
  (2)经查询该证明中货主联系电话、承运人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均不是渭南当地的,运载工具也非渭南车辆。
  (3)经查询,该证明中的启运地至达到地距离不足1000km,按照货车正常行驶速度,二日内到达绰绰有余,而该证明中“应于伍日内到达有效”,存在故意延长运输时间的嫌疑。
  (4)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瘦肉精检测阴性并非检疫合格的必要条件。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陕农发〔2019〕3号),并没有规定用于屠宰的生猪跨省调运必须经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合格。该证明却备注了“该批猪瘦肉精检测呈阴性可上市,非洲猪瘟检测呈阴性”。
  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该证明系当事人冒用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C县某养殖场名义,以根本不存在的官方兽医之名,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格检疫证明的查询码,通过非官方指定的出证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伪造的,存在明显伪造动物检疫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当事人涉嫌伪造动物检疫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依法严惩。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复函B区农委,确认该检疫证明系伪造,同时建议B区农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予以严惩。
  建议
  目前全国各地在电子出证系统的使用,出证规范化以及打印格式、打印纸张规范化等方面还未统一,市场上也有多种版本的机打检疫证明流通,亟需规范统一。
  统一机打检疫证明样式
  建议主管部门统一机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体样式,包括字体、字号、字符间距等,所有细节必须完全统一,以确保检疫证明的法定性、权威性、统一性。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招入符合条件的印刷厂印制证明并对其进行监管。严禁印刷厂家更改证明样式,严格控制印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流入市场。
  规范电子出证系统
  本案中所使用的出证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未通过农业农村部的审核,其信息更无法上传到农业农村部数据库。建议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出证系统名单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核的一律不得使用,出具的检疫证明一律无效,并视情况予以处理处罚。
  制订机打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目前,各地动物检疫机构在电子出证时,基本执行农业部2010年印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而此规范已不完全符合目前电子出证和精细化监管的要求,建议尽快修改,制订机打检疫证明填写规范。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统一的标准名称,如动物肉产品与副产品的定义,各地诠释不一,基本按照地方俗称来填写。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制订动物、动物产品及副产品等名录,及时与出证系统对接,不在名录内的一律不予出证。
  推进检疫出证全程电子化
  一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开展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动物贩运人员、屠宰企业等相对人备案,只有经过备案才有申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资格。二是推进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化申报,鼓励申报人员实施微信申报、网络申报等;申报信息要与出证系统相关联,出证人员对申报信息审核后,可快速安排现场检疫并出证。三是强化检疫证明信息核实。生猪进入屠宰厂前,由官方兽医通过系统查询、咨询出证人员等方式,对检疫证明进行核实,并在出证系统中予以回收,经证物核实无误后方可接收。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裴党帅等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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