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8/19 18:49:41 关注:332 评论: 我要投稿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肉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经营者采购肉品时应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购货票据等凭证,采购的猪肉及其产品应当随附“两证一报告”。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保证贮存条件。贮存冷鲜肉品应当保持在0-4℃的温度、冷冻肉品应当保持在-18℃及其以下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相应贮存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度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转。购进的肉品标签标注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标注的要求贮存销售。
  三、加强销售管理。冷鲜肉品应当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冷冻肉品应当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内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相应冷藏(冻)柜应当满足温度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转。销售过程中,肉品不得脱离所需温度环境。
  四、强化肉品管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检查所销售肉品的感官性状,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以及超过标注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五、严格守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肉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大型商超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自查制度,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彻底整改。
  六、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肉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对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到人。同时,及时公开曝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记于企业名下对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文章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两年来首批,进口肉昨抵龙潭港2024/5/7 12:00:26
青海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青海省达日县教育局关于全县各中小学学生2024/5/6 18:44:34
河南肉价同环比双涨 月内走势僵持下跌2024/5/6 11:52:54
福建省建阳监狱监内食堂禽畜肉及冻品配送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2024/4/30 14:22:46
普格县聚兴肉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普格县洛乌沟片区小学、普格县螺髻山高级中学及普格2024/4/30 14:21:56
先别吃!有研究显示:25克这种肉伤脑,50克更增加患癌风险,还有人天天在吃2024/4/29 12:12:2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