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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9/1 14:12:59 关注:293 评论: 我要投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推动和规范我省食品品牌创建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省食安办牵头起草了《“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9月9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陈烨;电话:0551-63356641;
  邮  箱:ahsab123@126.com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安安徽”品牌标志(以下简称“品牌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安安徽”品牌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标志是由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确认发布的“食安安徽”形象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品牌标志的发布、注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品牌标志的发布
  第四条  品牌标志应当体现食品、安全要素和安徽地域特征,力求构图简洁、色彩明快、庄重大方。
  第五条  品牌标志由省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发布。
  第六条  品牌标志归省食安办所有。
  第三章 品牌标志的注册
  第七条  品牌标志依法申请商标注册。
  第八条  省食安办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代为持有品牌标志商标。
  第四章 品牌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向省质量品牌促进会申请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条  省质量品牌促进会负责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报省食安办审核。
  第十一条  省食安办审核同意后,批准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授权相关企业和组织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二条  获得商标使用授权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品牌标志。
  第五章 品牌标志的监督
  第十三条  省食安办和省质量品牌促进会应当定期开展品牌标志使用的检查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牌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品牌标志的企业和组织,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未获得品牌标志使用授权在产品、服务或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品牌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获得品牌标志使用授权的企业和组织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的,由省食安办、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暂停或撤销其品牌标志使用授权。
  (三)伪造、冒用、非法买卖品牌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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