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2/27 18:29:27 关注:172 评论: 我要投稿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巴西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巴西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R)+AEO企业编码(14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在确认巴西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3/12/11 19:19:1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2022/1/21 18:44:01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1/9/27 13:47:4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