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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 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4/3 8:15:55 关注:391 评论: 我要投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 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22〕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22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2022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2022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分析评估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全国一盘棋、全省同行动”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示范引领、执法检查、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饲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饲料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检查创建(20家以上)由省、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22年计划完成创建省级《规范》示范企业20家以上。各市应督促辖区内骨干饲料生产企业(集团)积极申报,每个市至少申报1家省级示范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较多的县(市、区)至少应拥有1家省级示范企业,以更好发挥样板作用。鼓励生产设施现代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产品产量规模处于省内优势的饲料生产企业积极创建申报。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100家企业)1、检查计划:2022年,省畜牧兽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省级部门抽查活动。全省现有2101家饲料生产企业,按照5%的抽查比例,拟随机抽查饲料生产企业100家,并突出重点,强化信用监管,参考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因素,确定在2021年度省局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结果中,从627家A级企业、1090家B级企业、201家C级企业和113家未评定企业中分别随机抽查0家、50家、50家企业,抽查比例分别为0%、4.6%、15.9%,抽查时间计划在5-9月完成。
  2、检查人员:省级按照随机原则,从执法人员库中选配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市、县选派1-2名熟悉饲料管理的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必要时,抽调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交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熟悉饲料生产许可证打分表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了解掌握饲料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知识。每个检查组2-3人,指定其中1人为组长。
  3、检查重点内容: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
  4、检查程序:跨部门抽查,发起单位为组长单位。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
  检查前,组长应提前下载“抽查检查记录表及抽查告知书”,与被检查市畜牧兽医主管理部门联系,提前1-2天约定具体检查路线、时间和参加人员,所在市在检查组到达企业当日,通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工作开展前,检查组人员应出示检查文件、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客观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缺陷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或者查处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采用:①首次会议(双方介绍人员、确认检查范围、提出检查纪律要求和准备的材料目录)→②现场检查核查(路线顺序一般为: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附属设施)→③文件制度记录抽查,起草汇总检查结论和记录→④末次会议(交流和反馈检查结论、双方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一个企业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小时。
  5、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如遇到受检企业停产停业等情况,由受检企业或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及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记录填写两份,一份是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后),表格最右侧一栏详细记录问题,表格最后签字栏中要明确检查结论,以及移交查处和整改时限等要求。另一份网上统一格式公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要求查处的违法问题缺陷可以在表格下方一栏“其他违法行为”中注明,其他停产、停业或者需要公示的信息应在“备注”栏填写。检查结论为如下9种情形之一:
  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6、结果反馈和处理: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同时,有关检查结论在省畜牧局网站公布。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互联网+监管”系统。
  (三)省级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120批次,含风险预警监测150批次)1、省局监督抽检500批次。由省局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鉴于济南、青岛、潍坊、烟台、济宁、德州、聊城等市每年均自行下达饲料监督抽检计划,本次省级饲料监督抽检侧重淄博、泰安、日照、临沂、滨州、菏泽6市(6市饲料生产总量占全省的42.5%,约4万吨饲料产品抽检1批次)。监督抽检涉及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主要针对生产环节,所抽样品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自配料等6大类。
  (1)抽检样品品种类别和数量计划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自配料,共计340批,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60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00批。
  (A)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80批、禽配合饲料100批、宠物配合饲料30批、水产配合饲料20批;(B)浓缩饲料:猪浓缩饲料30批、禽浓缩饲料20批;(C)精料补充料:30批;(D)畜禽养殖单位自配料:30批。
  (E)单一饲料:蛋白类饲料原料,包括豆粕、花生粕、棉籽粕、菜籽粕、玉米蛋白粉、DDGS等,共计30批;(F)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制剂、酸化剂等,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中药)的产品,共计30批次。
  (G)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中药)的产品,共计100批次。
  (2)抽样地点和注意事项
  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主要在生产环节抽样,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宠物配合饲料在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注意抽样后样品保存条件应与标签上标注一致;自配料在畜禽养殖环节抽样,应标注清楚对应的畜禽及生理阶段、生产批次数量;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可以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包括养殖)环节随机抽样,注意样品保存条件,确保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
  (3)抽样安排
  抽样时间:全年任务原则上分三个时间阶段进行,因疫情影响时间顺延。
  第一阶段:2市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样。
  第二阶段:2市于6月30日前完成抽样。
  第三阶段:2市于9月30日前完成抽样。
  (4)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省局饲料兽药处统一组织,或者跨市抽调人员交互检查抽样,省饲药中心派员协助封样,尽快完成样品流转(6市抽样任务分配见下表1)。
  一是所抽样品应有代表性,被抽样县(市、区)和企业由省局随机抽签确定,侧重上年出现问题的企业、质量安全分级B、C级企业和新建未评级企业。每家生产饲料企业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经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户)每家抽取的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是抽取的样品必须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内且附具饲料标签,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和饲料标签未标注所检项目的产品不得抽取;所有产品有效期剩余时间超过30天,留有企业提出复检、复议的时限;三是严格遵守抽样程序,抽样单填写清晰、规范、准确。抽样人员认真核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按手印。
  四是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要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和标签各一份;对无标签、无证号和假冒证号的产品交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查处,不再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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