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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件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5/30 16:18:18 关注:367 评论: 我要投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21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农资打假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总体要求,狠抓农资市场监管,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水平。共检查农资企业和经营场所7.4万余家,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3179件,出动执法人员21.4万余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40件,挽回经济损失3414万元,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省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慑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厅严格甄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假农药案2021年初,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四川省农业农村部门情况通报,称曾都区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农药。2021年2月,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案件督办函,指定曾都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该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及其关联的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销售)生产销售的农药既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也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在淘宝、拼多多等注册了6个店铺,已销售“施耳康”“金点二代克霉灵”“食用菌绿霉青霉杀菌剂克霉先锋”等44个产品,共922件农药,合计涉案金额93721.6元,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5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向公安部门移交此案,曾都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该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等二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安陆市徐某某、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1月,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忽悠团”正组织培训大肆推销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团伙采取培训洗脑、宴请吃饭、多购送礼、加入会员、订单送货等方式销售“大地丰”肥料,疑似“农资忽悠团”作案方式。经追溯调查,发现有2拨“忽悠团”销售肥料,分别为延峰牌“大地丰”床土调酸剂”和延峰牌“营养肥(驱虫型)”床土调酸剂,肥料未经登记,包装上均标注生产商为河北省某化肥有限公司,经抽样送检,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公安机关协助下,经排查统计,全市有6个乡镇农户购买“忽悠团”肥料共67.32吨,涉案金额22万余元。安陆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1年1月和4月,将该2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到全国多地调查并锁定证据后,发布了网上追捕公告,徐某某和王某落网,涉案销售团队人员先后投案自首。徐某某已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返还受害人15万余元。王某等人等待宣判。
  三、恩施市唐某某、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0年9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通报,称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外有人私自屠宰生猪。恩施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猪及产品3头,起吊设备1套、屠宰工具18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唐某某、陈某某两人合伙,配备屠宰设施、屠宰工具,于2020年5月至9月,未经定点在唐某某家中设立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共计私屠生猪97头,涉案金额42万余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送至市公安局。2022年1月,当事人唐某某、陈某某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荆州市李某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2021年9月,荆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安徽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区域经理徐某某举报,称其从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处购进销售的“20%氰氟草酯乳油”农药产品施用于水稻秧苗田后,出现大面积主心叶和分蘖心叶枯死现象。荆州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立案查明,安徽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从李某处购进销售的4批次“20%氰氟草酯乳油”农药产品经抽样送检均检出“恶唑酰草胺”或“烯草酮”农药有效成分,判定为假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3.5万元,涉及种植农户167户,受损田块面积4828.2亩。2021年11月,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荆州市公安局指定由监利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五、天门市某种业经营部销售假种子案
  2021年5月,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天门市场上销售的标称“徐豆19”的大豆种子是假种子。天门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开展核查,经调查天门市某种业经营部从安徽合肥购进2300公斤该种子,其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为“徐豆19”,品种名称与标签标注审定编号所对应的品种名称不符,且标签标注的品种特征特性与“徐豆19”大豆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不符,涉嫌销售假种子。经检验,该种子与对照品种“徐豆19”判定为不同品种,与“皖宿01-15”判定为同一品种,该种子属于假种子。查明当事人至案发时,已销售该种子2070公斤,违法所得20458元,剩余230公斤种子尚未销售,货值总金额227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称“徐豆19”的假种子23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0458元,并处罚款386104元的行政处罚。
  六、京山市裴某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2021年3月,京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地种子经销商将来历不明的种子销售给罗店镇大树村、陈岗村、涂场村等村的水稻种植户。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外地种子经销商裴某某将“TL2004”、“TSM05”、“T2022”三个水稻品种种子共4890公斤,以4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当地25个种植户,并约定水稻收割后付款。经立案查明,“TL2004”、“TSM05”、“T2022”三个水稻品种均未通过审定。2021年4月,已销售给种植户的4890公斤水稻种子被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京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水稻种子4890公斤,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宜昌市当阳市某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2021年5月,宜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阳市某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饲料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渔美康牌“水产动物配合饲料”赖氨酸检测含量为0.53%,不符合标签标识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1.0%的要求,判定不合格,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立案查明,2020年9月,当事人从湖南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5吨,共计500袋水产动物配合饲料,货值金额为1685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38袋,违法所得802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立案前已主动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饲料产品,同时举报一无证生产兽药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产品262袋,没收违法所得8020元,并处罚款337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鹤峰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使用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2021年7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峰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合作社生产的两批次鸡蛋兽药残留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检测数据分别为3.77ug/kg和3.70ug/kg,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021年9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交办给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鹤峰县农业农村局认为此案涉刑,于2021年12月23日将此案移交鹤峰县公安局,经过鹤峰县公安局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又将案件退回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2批次鸡蛋,共计4500枚,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700元。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巴东县黄某某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2021年6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巴东县黄某某经营门店的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经营门店的嘉有牌“黄腐酸生物有机肥”肥料有效活菌数不符合产品标示要求,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涉嫌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2021年8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指定巴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进20吨“黄腐酸生物有机肥”,货值金额3.7万元,违法所得3.15万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十堰市郧西县某农资网商务中心经营劣种子案2021年3月,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对郧西县某农资网商务中心经营的“同玉609”玉米杂交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种子发芽率实测结果为72%,不符合GB4404.1-2008中规定的“发芽率指标≥85%”要求,认定为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劣种子50件,共计2000公斤,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60公斤,其余1840公斤种子已退回厂家,无库存,累计获得销售收入为5755.16元。2021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755.16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文章来源: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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