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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6/7 7:40:40 关注:685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22〕289号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提升发现并解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方案》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5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为及时发现并解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及滥用常规药物行为,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和实施单位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实施,各盟市农牧局配合完成。抽样及执法由各盟市农牧局完成,检测由承担自治区飞行检查任务的有关盟市级检测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二、实施范围
  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三、抽检对象
  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结合日常检测分析研判结果,围绕重点时节、重点品种、重点地区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和次数
  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12月,次数不定,由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日常监管检测分析研判结果适时开展。
  五、开展方式
  (一)自治区农牧厅监管处在每次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开始前,向承担飞行检查的检测机构发出开展飞行检查工作的函,告知抽检品种、数量、抽样地区和时间等具体工作要求,并提供生产主体名录。
  (二)检测机构接到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飞行检查前期准备,并于出发前1天告知被抽样盟市。抽样过程中,检测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提供的生产主体名录,使用大数据平台手持终端配合各盟市农牧局进行采样,并实时上传采样信息,如发现未在主体名录的生产主体,应及时录入手持终端。抽样任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将抽样过程中发现监管名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主体形成清单,报送自治区农牧厅。检测机构应选派不少于2名抽样检测人员,负责指导抽样以及制备封存被检样品。
  (三)各盟市农牧局在接到检测机构的抽样通知后,要从执法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抽样人员,在检测机构的协助下负责抽样和移送留存复检的样品,同时对生产主体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四)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就大数据平台手持终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全程指导。
  六、样品制备及封存要求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样品分为3份,一份样品用于检测、一份样品用于检测备用、一份样品用于备复检,复检样品由当地农牧部门或当地农牧部门委托的具有保存样品能力的检测机构保存。《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条》(附件2)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捺印。
  七、样品检测项目及判定依据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和自治区农牧厅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样品检测结果的确认和报送。检测机构需在采样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农牧厅并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发送到被抽样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被抽样地农牧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原件送交到被抽检单位。各农牧局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情况移交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告知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处置。案件查处结束后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二)异议处理。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当地农牧局告知5个工作日内,向盟市农牧部门或自治区农牧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各地农牧局与被抽样单位协商确定复检机构并告知复检费用、程序等要求,同时将复检样品移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要求复检机构在接收到复检样品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填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3)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每月1次的巡查检查。
  九、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是集中排查解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专项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举措,对集中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药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盟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把飞行检查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二)强化程序合法。监督抽查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我区实际的情况要及时与自治区农牧厅沟通。飞行检查要结合执法检查进行,对于生产记录不完整,不能明确用药时间的生产主体应及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遵守纪律。承担飞行检查任务的单位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安排的接待。购买样品、检测和相应的差旅费用均由承担飞行检查的单位承担。各地农牧局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样、制样过程。自治区农牧厅将视情况派出检查人员对飞行检查过程进行督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联系人:付慧
  联系电话:0471-6652285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王冠
  联系电话:1554880712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pdf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条.pdf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pdf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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