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因非瘟疫情导致的产能急剧下降,带来的产能缺口红利期过后,伴随其大幅增加的固定资产产能过剩。养猪业进入微利时代后,在现金流不畅的档口,有转租猪场合同未到期就停产,也有代养后因为结算谈不拢,因此产生的代养结算纠纷案件增多。
3月9日在颍上法院处理一起生猪代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29日,原告某养殖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与被告孙某签订了一份《养殖回收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及《养殖回收结算方案》。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甲方以记账方式向被告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被告提供饲养场地、设施及劳动力,待生猪符合上市条件后,由原告方负责销售,销售结束后,原告按《养殖回收结算方案》约定的价格支付被告生猪结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投苗并提供饲料、药物等。目前,双方经过盘点,被告存栏生猪数量为1317头,均重为250斤以上,已达到上市条件。原告按合同约定通知被告将生猪送到指定地点进行销售,但被告未能将生猪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认为,原告给价偏低,且卖猪后原告可能会拖欠被告养猪款。
南照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沟通的过程中,得知生猪每天死亡头数较多,若发生病情,很可能大量的死亡。经过与被告的数十次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讲明利害关系,被告同意立即无条件配合养殖公司出售生猪750头。后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所有生猪顺利处置,没有造成较大面积的生猪死亡,且被告顺利拿到养猪款。
代养协议分歧大,2500余头生猪无法出栏
2022年春节将至时节,猪肉市场需求激增,眼看“二师兄”身价暴涨,但生猪销售商达州市德康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却犯了愁。原来,其与生猪代养方黎某就代养协议产生了较大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500余头生猪无法出栏上市,德康公司遂来到达川法院寻求帮助。
考虑到生猪鲜活产品的特殊性,易发生疾病、死亡等风险,加之价格波动较大,不及时变卖,极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情况紧急,延误不得!
第一次调解
2023年1月11日收案当天上午,达川法院立案庭严焱法官立即联系代养方黎某,组织其与德康公司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在代养费数额的问题上分歧太大,调解陷入僵局。
第二次调解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1月11日下午,分管副院长杨海燕邀请黎某养殖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村委会联合参与调解,历经两个多小时的苦心沟通,双方依旧僵持不下,调解再次以失败告终。
第三次调解
考虑到春节将至,若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极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1月12日上午,达川法院向区委政法委汇报了此案。依托大调解中心,区委政法委当即组织区信访调解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开展全方位调解,在多方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谈拢了代养费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
1月15日晚7点,德康公司将最后一车生猪从养殖场运出,代养费也全数转至代养方黎某账户。
先行支付代养费70万元,有争议的140万元打入法院专款账户1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生猪代养纠纷案,获得多方肯定。
襄阳某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与枣阳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某签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约定将4877头生猪委托合作社、李某代养直至出栏销售,牧业公司派员进行技术指导。正值春节生猪出栏销售之际,双方就代养费产生了较大分歧,合作社、李某拒绝交付生猪,牧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承办法官考虑到生猪属于节日市场急需产品,加之生猪价格波动大、生病死亡率不确定,于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合作社、李某立即向牧业公司交付领养的生猪4877头。1月6日,执行局组织干警前往生猪养殖场强制执行,但李某拒绝配合。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协议:“由牧业公司先行支付生猪代养费70万元,另外有争议的140万元打入法院专款账户,待案件审结后多退少补。李某负责配合将成品猪装运出栏。”登记、称重、消毒、装车……经过4天连续工作,4877头生猪顺利交由牧业公司售卖。至此,该案先予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公司提供猪苗质原因,代养户将承受10多万损失
据悉,郭某于2022年5月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猪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其提供猪苗、饲料、疫苗;郭某的家庭农场负责养殖,待出栏后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养费。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公司提供猪苗质量原因,该批次生猪代养存活率远低于正常水平。按照原合同郭某将承受1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双方对代养费支付额发生分歧。经该养殖场所在村调委会调解,双方初步达成共识,约定代养费为46万元;但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愿签订补充协议。郭某担心口头约定无保障,因此将出栏时间一拖再拖,远远超出了正常出栏时间,不仅增加了饲料人工成本,还面临死亡率增加及猪价下跌风险。多拖一天多损失一天,郭某急得焦头烂额,希望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尽快解决此事。
11月24日,横江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该村调委会再次组织郭某及该公司工作人员季某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查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询问双方是否认同之前协商结果即该批次代养费46万元。在双方都认同该代养费之后,调解员又详细了解该公司不愿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找准症结所在。原来,季某认为公司内部已同意46万代养费的方案,自己无授权委托,无法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季某向公司请示后决定不签补充协议,而采取财产保全方式保证46万会按时支付。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充分运用专业协同、联调联动的调解机制,当着双方的面致电横江法庭庭长,咨询财产保全问题。专业人士给双方分析利弊,阐述财产保全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供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是必经程序。调解员趁机告知季某,无授权委托可通过扫描等方式线上获取,及取即用,消除季某顾虑。经过三个小时的现场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批次生猪代养费用总额为46万元整,结算时间依据原《猪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时间,本批次代养结束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郭某养殖场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