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浅析欧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法规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6/6 18:46:05 关注:691 评论: 我要投稿

  2023年5月25日,欧盟新的污染物限量法规(EU)2023/915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EC)No 1881/2006。欧盟新的污染物限量法规(EU)2023/915整合减少了前版(EC)No 1881/2006法规的大量脚注,调整了结构,法规内容呈现得更加清晰明了。
  一、新法规的主要变化
  新法规第1条增加“定义”条款,其中“食品”、“食品经营者”、“投放市场”和“最终消费者”等术语与法规(EC)No 178/2002一致,“加工”、“未加工产品”和“加工产品”等术语与法规(EC)No 852/2004 一致。
  新法规第2条明确禁止性要求,规定“附件I所列食品的污染物含量若超过最高限量,不得投放市场,也不得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配料”。
  新法规中的食品分类与欧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 (EC) No 396/2005附件I近似。
  新法规对含有附件I所列污染物的食品实施化学解毒禁令,即不得通过化学的处理方式从食品中去除附件I所列污染物,前版法规(EC)No 1881/2006中,该禁令仅适用于霉菌毒素。
  新法规修订了部分污染物的具体限量,如新增三聚氰胺在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最大限量0.15mg/kg;明确黄曲霉毒素在干果中的最大限量也适用于加工产品,前提是该干果作为唯一成分或至少80%的成分;明确多环芳烃在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最大限量适用于即食产品,而多环芳烃在用于制备饮料的植物基粉末中最大限量不适用于速溶咖啡。
  二、新法规对污染物的分类
  新法规对污染物分为以下6类:
  1、霉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展青霉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橘霉素、麦角菌核和麦角生物碱。
  2、植物毒素
  芥酸、托烷生物碱、氢氰酸、吡咯里西啶生物碱、鸦片生物碱、Delta-9-四氢大麻酚(Δ9-THC)等价物。
  3、重金属
  铅、镉、汞、砷、锡。
  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全氟烷基物质。
  5、加工污染物
  多环芳烃、3-氯-1,2-丙二醇(3-MCPD)、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之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
  6、其他污染物
  硝酸盐、三聚氰胺、高氯酸盐。
  三、我国出口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超标情况
  2023年1-5月,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中国出口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标共14批次,主要污染物为镉、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多环芳烃、3-MCPD及缩水甘油脂肪酸酯,详见表1。其中,镉、黄曲霉毒素和赭曲霉毒素A的超标批次较多。
  镉通过污染水源以及食物链的富集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中的镉能造成结缔组织损伤、生殖系统功能障碍、肾损伤、致畸和致癌等。欧盟对食品中镉最大限量的最新修订是在2021年8月,对水果、蔬菜、谷物和坚果等产品制定了更为细分和严格的限量值,其中大米中镉的限量由0.2 mg/kg降低到0.15mg/kg,新制定了大蒜中镉的限量0.05 mg/kg,豆类(除了豆类蛋白质)中镉的限量0.04 mg/kg等。黄曲霉毒素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毒性极强的物质。黄曲霉毒素是一组化学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的总称,至今已分离出的黄曲霉毒素及其衍生物有20种,包括B1、B2、G1、G2、M1等毒素和毒醇。在天然食物中,以黄曲霉毒素B1最为常见,其危害性也最强,多存在于花生及其制品、坚果和干制水果中。欧盟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限量的最新修订是在2010年2月,对供人直接食用或用作食品配料的花生及其他油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限量值,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为2μg/kg,总黄曲霉毒素B1+B2+G1+G2为4μg/kg。赭曲霉毒素A(OTA)是由曲霉和青霉属真菌产生的毒性次生代谢产物,被IARC划定为2B类致癌物。研究发现肾脏是OTA诱导毒性的主要靶器官,其急性暴露可以引起肝脏、胃肠道等器官和组织的细胞毒性。OTA的污染范围较广, 谷物、葡萄、坚果等农产品和饲料均有检出。欧盟对食品中OTA的最新修订是在2022年8月,对葡萄干、咖啡等产品的限量更加严格,新制定了葵花籽、南瓜籽、大豆、开心果、可可粉等产品的限量,其中葡萄干中OTA的限量由10μg/kg降低到8μg/kg,烘焙咖啡中OTA的限量由5μg/kg降低到3μg/kg,速溶咖啡中OTA的限量由10μg/kg降低到5μg/kg。
  四、出口提示
  近几年,欧盟对食品中污染物的监管日趋严格,每年都修订相关法规,其中2022年修订了6次。2023年,欧盟经整合之前的修订,发布了全新的污染物限量法规(EU)2023/915。
  海关提醒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密切关注欧盟污染物新法规的重要变化,以及被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的中国出口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标情况,严格依据中欧相关法规要求生产出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持续优化改进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加强原辅料控制和成品抽样检测,保障出口食品切实符合欧盟标准要求,避免出口贸易受阻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作者: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宋晓燕
文章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文章作者:宋晓燕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806种食品涨价!日本再现涨价潮,背后有哪些原因?2024/4/30 14:20:31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推动企业改进包装 让食品生产日期找得到、看得清2024/4/30 12:42:1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2024/4/30 12:00:1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4)》解读2024/4/30 11:55:33
餐饮食品企业集中公布2023年报2024/4/30 10:56:08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2024/4/30 6:21:2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