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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8/30 18:56:10 关注:819 评论: 我要投稿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牧发〔2021〕24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自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推进良好,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按月监测能繁母猪存栏量,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两年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达到历史正常水平,为保障猪肉市场充足供应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提升和猪肉消费需求等变化,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产能调减措施、考核指标等内容,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结合生猪生产效率变化情况,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9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500万头。今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对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简称“各省份”)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各省份2023年6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85%为标准,确定各省份的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省份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计哥季度末数据为基础,根据农哥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由省、市、县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农哥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减产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最低保有量)时:加力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全面强化压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淘汰低产母猪,引导暂缓新增母猪和新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哥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3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哥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三)有效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例如每年春节后的消费淡季),引导养殖场(户)降低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形成“堰塞湖”,防止价格急涨急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哥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各省份参照农哥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例如出现价格急涨急跌、生产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修订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在保证本省份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存栏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省份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3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各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省份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扩大和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92%,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牧发〔2021〕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国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农哥下达的各省份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4月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可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划定一定比例的良好及以下等次。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数量(14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规模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1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定期挂牌和摘牌的(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制定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4分。建立省级产能调控企业联盟并运行的,得2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2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6分)。当本省份生猪养殖出现亏损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得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的,得2分;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得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生猪稳产保供政策措施的,例如安排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每项政策得2分,最多得10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哥。农哥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省份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农哥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农哥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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