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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壁垒视域下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12/12 19:41:52 关注:422 评论: 我要投稿

  宁立标 ,肖雨阳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摘  要
  近年来,动物福利逐渐在国际上引发强烈关注,各国对动物福利的保护从国内立法保护发展到在对外贸易中设置壁垒的方式。动物福利壁垒也因此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新型壁垒。本文首先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其次归纳总结动物福利的域外立法规范,再次对我国在养殖与屠宰中所遭遇的贸易壁垒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藉此分析我国之所以面临动物福利壁垒的根结所在。最后从构建农场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和普及福利理念的角度为应对动物福利壁垒、提高农场动物福利水平提出建议。
  1 动物福利观念的演进
  根据1976年Hughes的定义,动物福利意指“动物与它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为了清晰阐释这一健康状态,英国布兰贝尔委员会也在《布兰贝尔报告》中提出动物福利的国际标准,具体包括:免于饥渴、恐惧、身体不适和伤痛的自由,以及表达正常行为模式的自由。
  动物福利观念并非早就存在,对待动物福利存在着强人类中心主义与弱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议。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类对于非人类动物拥有着随意处分的权利,动物的价值就是满足人的口腹之欲以及其他需要。强人类中心主义坚持动物没有理性,而人是自在的目的和最高级存在物,因此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毁坏或灭绝动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动物解剖试验发现动物确能感知疼痛后,一些学者主张动物应当得到某种程度的关怀。到20世纪70年代,弱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福利与非人类中心的动物权利理论开始兴起。以考林·斯伯丁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虽然无法阻止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但是应当要求人类以合理的、痛苦最小化的方式利用动物,保障动物的康乐状态。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弱人类中心主义动物福利观逐步盛行,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根据Bennett 等对英国居民的调查,86%的受访者“非常关心”或“关心”动物是否遭到虐待。同时Ortega等基于美国民众对动物福利支持的境况,分别测试出消费者愿意支付分别高出普通产品40.5%、34.3%、43.8%和29%的价格来购买福利友好的鸡蛋、鸡胸肉、碎猪肉和猪排。不仅如此,诸多公司也在社会民众的影响下,表示出对动物福利事业的支持。例如雀巢公司承诺到2025年末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只采购非笼养鸡蛋作为原料。
  21世纪以来,由于国际间交往日益密切,动物福利思想也在中国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将保障动物福利视为一种道德需要。根据 2021年12月由亚洲动物基金联合动物福利国际合作委员开展的一项涉及全国30个省份关于“公众对饮食健康和农场动物福利意识”的调查中,有 75.25% 的人对动物福利有所了解,在征求关于猪、肉鸡、奶牛养殖过程中所遭受的悲惨待遇的看法时,皆有超过90%的人选择对此表示关切与同情,其中更是有超过50%的人愿意用实际行动提高动物福利。显然,动物福利观念在当代中国已经进一步普及,推进动物福利立法,强化动物福利保护,也已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
  2 动物福利制度保护:国内立法到国际规范
  动物福利思想的日渐盛行催生了动物福利保护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早在 1822 年英国就出台《马丁法案》,禁止虐待动物。1963 年露丝·哈里森《动物机器》的出版让社会真正认识到机械化生产条件下农场动物的恶劣生存环境,因此掀起了保护动物、提倡动物福利的浪潮。在社会的强烈关注下,各国纷纷将尊重动物福利置于法律的庇护下。
  2.1 动物福利之国家立法
  作为世界上最早颁行动物保护法律的国家,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一直领先于世界各国。1911年英国颁布《动物保护法》,保护驯养和捕获动物免受不必要痛苦。此后,英国出台了《宠物法案》、《实验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并针对农场动物的养殖、运输和屠宰制定相应的法规。受英国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制定了本国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表1)。

  2.2 动物福利之国际规范
  除了各主权国家国内立法外,一些国际组织也积极推动动物福利保护国际规范的制定,满足动物基本生理、心理与自然需要,减少动物不必要痛苦的动物福利理念也逐渐体现在其组织内涵与协定原则中。
  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 FAO)看来,动物福利是进一步发展未来畜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必需关注的问题。为此,FAO通过对运输和屠宰中的福利做出规定,意图以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以及屠宰加工中的动物福利。2019年第三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大会,FAO再次重申动物福利之于农业的重要性并且明确将关注动物福利作为全球畜牧系统发展的重点领域。
  在众多国际组织中与动物福利联系最为密切的当属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下简称 WOAH)。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WOAH高度重视世界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并已列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三大战略任务之首。WOAH以其所定义的动物福利概念为宗旨,在2011年先后将动物福利写入《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WTO虽极少明确将动物福利是否遵守纳入国际贸易的裁定规则中,但不论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还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第2条,都要求采取“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达到保护动物福利的目的。此外,《反倾销措施协议》也明确将动物福利写入协议中,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保护动物福利。
  除了 FAO、WOAH、WTO 等全球性国际组织对动物福利的高度重视外,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欧盟也高度关注动物福利问题。《欧盟运行条约》赋予动物福利与保护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同等法律地位,要求将动物福利保护与食品安全、疫病防控等与人类安全相关的领域综合考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动物福利保护对世界贸易、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的重要性。
  3 我国遭遇动物福利贸易壁垒的现状勾勒与原因探究3.1 动物福利壁垒的现状勾勒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世界各国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全球最大的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国,我国产品过剩已初见端倪,出口的极度萎缩也就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掣肘。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动物福利缺乏足够的重视,已经遭受一系列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主要集中于与卫生、健康关联最密切的养殖与屠宰过程。
  3.1.1 饲料添加剂滥用引发的贸易壁垒
  抗微生物药耐药性对全球公共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已然达成共识,但在更多关注人用抗生素治理过程中,畜牧、水产中由抗生素过量而引发的问题也亟需解决。饲养中滥加铅、镉、汞等重金属微量元素和抗生素,不仅使得动物生长过快而痛苦,也会给人类安全带来隐患。有研究表明,有的地区近六成儿童的尿液中检测出抗生素,甚至在儿童体内检测出3种一般只限于畜禽使用的抗生素。在减少抗生素使用已成为各国发展畜牧业共识的大背景下,农场主仍然在饲养过程中添加大量抗生素、添加剂,无疑会招致动物福利贸易壁垒。比如,2020年1月9日,俄罗斯宣布对我国水产品实施临时禁令。理由是我国对水产品使用的药物和激素存在危险性。除此以外,俄方还披露了2019年发生的40余起因中国水产品中重金属汞、镉和砷等超标而造成的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3.1.2 饲养环境恶劣产生的贸易壁垒
  动物饲养环境的好坏是评价动物福利的最直观标准,除了环境整洁外,饮水、饲料的充足性以及通风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近年来,我国因为饲养环境问题遭受了多起动物福利壁垒。比如,在2001年的黑龙江正大实业集团事件中,欧盟成员国意图从正大集团进口肉鸡,但最终因养殖肉鸡的畜舍条件不够宽敞舒适导致未达到欧盟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而丧失这一国际订单。此外,因奥地利Fourpaws网站对我国肉兔养殖业兔笼狭小、密度过大、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进行报道,导致德国的兔肉进口商为此拒绝进口我国兔肉及制品。
  3.1.3 屠宰方式残忍造成的贸易壁垒
  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被视为动物福利的基本内容,因此屠宰过程中也应当体现动物福利。当前,动物福利发达国家根据物种不同确立了机械、气体、电击致晕3种屠宰方式。因此,我国采用的在未致晕情况下割喉放血的屠宰方式难免引发他国民众对于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抵制。比如,2005年,河北省肃宁县貂皮市场活剥貂皮的视频在瑞士等国引起轩然大波。该事件不仅导致我国皮革皮草制品对欧出口急剧下降,还引发国际反皮毛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前的抗议示威,鼓动当地政府停止与我国毛皮交易,甚至意图将每年2月13日定为“反中国毛皮日”。
  3.2 我国遭受动物福利壁垒的原因:制度与观念动物福利的缺失对我国国际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仔细分析其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漏洞,也有民众观念的落后。
  3.2.1 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漏洞
  虽然我国有众多的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表 2),但保护动物福利的条文十分罕见,其保护的方式也是间接保护和模糊表达。

  首先,我国涉及农场动物的法律条文中明显缺乏关于动物福利的考虑。以 2021年8月1日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例,虽然在处罚力度、屠宰中的防疫以及整个屠宰流程都进行了完善,也明确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但对于屠宰过程如何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仍然没有规定,与WOAH所制定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七章中对于动物屠宰的福利规定仍然有较大差距。
  其次,关于饲养环境规定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畜牧法》要求养殖场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但对于生产场所应当怎么修建、区域之间如何分配、养殖畜舍应当具有何种设施,均缺乏明确规定,其具体要求存在于各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养殖生产技术规范中,这无疑会对动物饲养环境福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3.2.2 动物福利意识薄弱
  尽管国人在禁止虐待动物方面已经形成一定共识,但是其关注的重点是伴侣动物或者野生动物的福利问题,农场动物的福利保护没有引起重视,与WOAH的规定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虽然 2013年我国成立了动物福利国际合作委员会,动物福利事业开始走向正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动物福利保护仍然落后于欧美等国家,农场主们对农场动物福利保护的意识也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4 我国动物福利贸易壁垒的应对之道
  4.1 培育动物福利观念
  民众对于动物福利的排斥主要源于对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观念的混淆,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给予动物更多的福利势必会牺牲人类自身的福利。实际上,动物福利保护并不要求对动物的绝对不侵害,提升动物福利也并不是以牺牲人类自身的福利为代价。保护动物福利不仅是人的仁慈之心的要求,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基本要求。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反过来也会给人类带来利益。因此,要真正保护动物福利,必须大力宣传动物福利理念,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和条件。
  4.2 完善动物福利立法体系
  除了观念培育外,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参照国际标准,借鉴动物福利保护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
  4.2.1 明确动物福利的保障措施
  农场动物福利法作为对农场动物从养殖、运输到屠宰整个生命历程的福利标准规定。首先应当以国际上公认的动物福利五项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宗旨,明确养殖、运输、屠宰人员对饲养动物负有使其舒适生活、安稳运输以及无痛屠宰的义务。其次,由于不同物种间的生活习性、躯体结构有着较大差异,所以不可能对其实施统一的动物福利标准。例如英国所制定的《2007年养殖动物福利条例》中就分别对蛋鸡、肉鸡、犊牛、母猪、仔猪、肉兔养殖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光照、卫生、建筑设施、生活习性、饮食需求、噪音污染进行了严格规定。因此,也可以参照这种福利标准的设定模式,根据动物品种不同、饲养目的不同予以区分,分别制定符合各自需求的养殖与屠宰标准。同时借鉴 WOAH所制定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关于动物福利标准的设定,其所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具备的基础性更适合动物福利标准缺乏的我国,而且 WOAH所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也是WTO更加可能采用的国际标准。
  4.2.2 确立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与《生猪屠宰条例》都明确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与屠宰中的监管工作。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大部分地区检疫、执法职能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但在“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下,各地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随执法职能一并转入综合执法机构,导致动物检疫人员大幅度减少进而造成畜牧业监管能力减弱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成员国的警察机构对此也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以此弥补监管体制的不足。除此以外,英国的 RSPCA(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通过在全国建立的动物福利监督网络为 APHA(动植物卫生局)、AHVLA(动物卫生与兽医实验局)提供助力。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虽然解决了农业执法多头分散的弊病,但也导致农场动物的监管力度下滑的情形。故借助公安部门广泛覆盖基层乡镇的特点,赋予其一定的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权,从而弥补因检疫人员不足而造成的监管缺位的境况。最后,广泛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依托本土的动物福利组织如中农促动物福利国际合作分会(ICCAW)、首都保护动物协会(CAWA)等,加强动物福利监督的力量。
  4.2.3 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应当加强对残忍虐待动物的惩处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生猪屠宰条例》,对于违规屠宰行为主要采取财产罚、行为罚或者资格罚,只有少数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才负担刑事责任。但是,动物福利发达国家大多对违背动物福利、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采用刑罚制裁。例如,英国对违反养殖福利义务的工作人员处以不超过51周的监禁,美国北卡罗莱纳州更是将虐待农场动物的行为定为重罪。所以,加大对违反动物福利、残忍对待动物的处罚,对于违法使大量动物遭受痛苦乃至危害人类安全的行为更是需要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才能更好地约束养殖、屠宰企业履行照顾动物福利的义务。
  综上所述,动物福利发展到现在,已不单单是一个国家在道德层面对动物的态度。因此必须认识到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紧密联系。只有塑造良好的动物福利意识、建立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才能强化动物福利的保护,规避来自动物福利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基本要求。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宁立标(1970-),男,湖南邵阳人,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E-mail:nlb1970@126.com并列第一作者:肖雨阳(1997-),男,四川宜宾人,硕士, 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E-mail:xiaoyuyang1997@126.com


文章来源:中国畜牧杂志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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