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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672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5/7 8:12:33 关注:81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日常检查途中,发现某羊肉加工厂正门口停有一辆白色皮卡车,车上装有未经检疫活羊20只。
  经立案调查,栾某于2023年7月31日自营口盖州市收购20只未进行检疫申报、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活羊,使用自家未备案车辆(另案处理)运至大连市某羊肉加工厂,计划宰杀后销售。活羊品种为绒山羊,收购价格为32元/千克,总重量为1050千克,货值总金额为33600元。涉案20只活羊补检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按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羊的行为,作出罚款672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网络,动检之声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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