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需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1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2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3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4
|
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或者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或者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7
|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9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0
|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1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主体是自然人
3.危害后果轻微
4.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农产品生产区标牌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14
|
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6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7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8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9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0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21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22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3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24
|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5
|
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
|
1.初次违法
2.在非禁钓期、非禁钓区垂钓
3.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4.危害后果轻微
5.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
26
|
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27
|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