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11月10日,浙江丽水检验检疫局收到一份关于辖区某企业生产出口的干香菇被美国FDA通报的通知,通报原因为多菌灵超标及食品外包装袋未标注亚硫酸警示标注。
【案件分析】
经检验检疫部门调查,该批次干香菇由某外贸公司与其他货物拼柜出口到美国西雅图,报检数为300箱,重1702.5公斤,规格为每包227克,货值26900.58美元,经检验检疫人员检验合格放行并出具换证凭条。在此之前,同批原料出口美国已顺利通关。
丽水局对该批次出口产品留样进行抽样送检,并未检出多菌灵,二氧化硫也低于美国限量标准。同期抽查其另外香菇片生产记录,该企业不存在干香菇片混充干香菇报检现象。通过对外贸公司的调查发现,报检产品箱数与实际通报箱数规格不相符,外贸公司在收到此批订单货物后擅自混充报检货物,更换货物规格而导致被通报。
【案例启示】
企业必须加强出口货物的质量管理,同时应做好订单管理,在货物数量和重量上应详细注明规格型号,以避免被其他机构有机可乘,混进不同规格货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提醒广大出口企业严格做好出口货物溯源管理,做好生产记录,并对外贸公司提供外包装的订购产品做好跟单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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