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私宰生猪 猪肉查出瘦肉精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2/17 17:34:47 关注:18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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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魏某来京先是卖猪肉,后来学习屠宰,出师后单干。为了多赚钱,他不仅接来妻子,还从老家叫来聋哑弟弟一起干。10个月内,他每次屠宰时都给猪注水,然后将猪肉卖到通州区张家湾镇附近的集市上,执法部门抓获魏某后,发现他屠宰的猪肉中还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瘦肉精,人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记者2月17日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魏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
检方指控
租蔬菜大棚宰猪猪肉含瘦肉精
魏某39岁,妻子胡某和他同岁。31岁的弟弟小魏是聋哑人。
通州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魏某在未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且未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在他租赁的通州区张家湾镇坨堤村北500米处的蔬菜大棚内,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小魏于2015年4月至7月间受雇于哥哥参与屠宰生猪,魏某妻子胡某参与销售。
2015年7月,21岁的龚某参与屠宰生猪并销售。
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上述蔬菜大棚查获4人,同时查获已屠宰待销售的猪1头、待宰生猪3头,共计490斤。
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猪肉及猪肝均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
201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将4人带至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管所,后4人被公安机关带走。
检方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4人追究刑事责任。
庭上供述
为了不亏本屠宰前给猪注水
魏某供述,2008年他来京卖猪肉,当时卖的猪肉都是从八里桥市场进货。
2010年,魏某开始学习屠宰生猪。
2014年9月,魏某租用陈某的蔬菜大棚开始屠宰生猪,然后将猪肉拿到附近集市去卖。
2015年三四月间,魏某从老家叫来弟弟小魏帮忙杀猪,每个月给弟弟2500元的工资。同年7月,他又从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一个人手里买了4头猪,他和小魏、龚某正在大棚内刚杀了一头猪,执法人员就冲了进来。
魏某说,他收购生猪价格是每斤9元,卖出价格是每斤12元。为了不亏本,他每次屠宰生猪前都会给猪注水,这样做是为了让猪肉颜色好看一点,妻子胡某有时候会帮他卖猪肉,他没有屠宰生猪的合法手续,屠宰的生猪都没有检验检疫。
一起屠宰生猪拿到通州市集上去卖
龚某交代,他2015年7月开始让魏某帮其代买生猪,他和小魏、魏某一起屠宰生猪,小魏负责杀猪、煺毛,他负责把猪劈开,魏某负责清理内脏,屠宰完的生猪他自己拿到通州市集上去卖。
证人陈某称,2014年9月,魏某找到他说要租他的蔬菜大棚,自己种菜。到了2015年5月,他才知道为魏某等人在大棚里干杀猪的事,而且魏某还叫来一个哑巴弟弟跟着一起干。
法院判决
3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庭审中,4人均认罪。
魏某的辩护人则提出,魏某主观上不具犯罪故意,且无证据证实涉案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魏某无犯罪记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应从轻处罚。
小魏的辩护人表示,小魏又聋又哑,受雇于哥哥魏某干活,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魏某兄弟明知无生猪定点屠宰资质且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仍实施犯罪行为。在案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猪肉及猪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瘦肉精,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肉类制品。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两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是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过程中被查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小魏和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龚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小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同时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安全、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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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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