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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颖:浅谈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4/12 8:34:42 关注:318 评论: 我要投稿

  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严厉打击动物卫生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动物防疫、屠宰管理秩序维护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养殖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
  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涉刑违法行为
  无论是从行政执法角度还是刑事司法衔接的角度,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均是一个难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病死动物宰杀加工行为涉刑的问题。《解释》出台后,违法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病死、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然简单地适用《动物防疫法》处以罚款,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注意技术鉴定和产品定性方面的问题。在涉及生产、销售病死、检验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中,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尚无鉴定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感官检查做出判定的情形,造成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建议,基层可考虑由多部门从病原学检验、挥发性盐基氮等理化指标检验以及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检验等三个方面对疑似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鉴定,最后由专家进行综合判定。
  查处屠宰环节涉刑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针对未经定点从事动物屠宰活动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解释》也明确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对非法屠宰场的查处与取缔,多牵涉历史遗留问题,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乡镇政府、公安部门、食药监部门等一起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查处屠宰注水涉刑行为,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标的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高,存在涉刑的可能性。应由兽医部门与公安部门联手查处。在屠宰注水案例中,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一般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也有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果违法分子注入其它有害物质,应当以《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规调运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涉刑行为
  2014年3月11日,某经营户未经检疫从外省调入疑似染疫仔猪销往重庆市某县,在被拦截后,当即弃货逃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处,最终以当事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追究了刑事责任,成为了国内第一起因违规调运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的案例。
  动物卫生领域的其他涉刑行为
  除此之外,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领域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伪造国家公文罪、妨害公务罪等,已有相应的查处案例。
  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义
  动物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动物卫生新秩序。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下,探讨在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领域追刑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食药监部门相互配合,使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可最大限度地打击动物卫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农业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作者:肖颖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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