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数据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5/22 15:15:28 关注:338 评论: 我要投稿
|
|
2016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暨食品安全大数据高峰论坛今日在京举行。论坛由中国食品报社、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工程办公室等单位共同发起,聚焦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问题,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现路径和大数据支持,以加快构建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指出,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包括社会共治在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四项工作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共治理念从政策表达层面进入了法律表达层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社会共治”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开创了先河。“几乎同时期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只用了”公众参与“原则,体现社会共治精神。”
中国食品报社社长黄国胜表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机制等多维度协同推进,让政府、产业、学界、媒体、消费者等各个主体参与进来,进一步细化各主体的自身权责,明晰各主体的权力边界,构建各主体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治理结构,变“监管”为“治理”,才能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标本兼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如何从概念到实践?王伟国认为,完善制度是基础。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监管主体,实现政府监管行为、方式的转变,规范行政委托行为、授权行为,规范引导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的各自法律责任。机制层面,要建立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专门提到“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黄国胜说:“食品安全共治越来越依托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利用,越来越需要通过适时准确的大数据分析。”王伟国认为,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能为食品安全指数的研究提供重要支撑。通过社会机构进行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也是贯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有益尝试。
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温栎群介绍,食安指数研究作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的数据智库,将为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方面提供客观的、定量定性、通俗、概括性地数据信息服务,有效实现帮助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健康食品,面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的作用。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工程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于2015年12月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致力于建立食品安全及信息数据的信用征信系统,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据了解,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工程办公室还将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成立一个法律方面的食品安全维权机构。
|
|
文章来源:正义网 文章作者:高鑫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