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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28 10:57:36 关注:531 评论: 我要投稿

  山东济宁检验检疫局 周 晓
 
    地理标志作为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是优良品质、信誉的象征,在国际贸易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提升农产品声誉、价值和竞争力具有极强的拉动效应。
 
    为推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向世界,2014年,欧盟农业总司正式向质检总局确认,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项目中方产品获准使用欧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在欧盟互认,不但可以获得欧盟法律的保护,同时可以大大提升产品的声誉和竞争力。
 
    获得欧盟保护的10种产品中大部分为农产品,其中有5种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每年有大量产品出口欧盟。以金乡大蒜为例,2015年出口欧盟4.8万吨,货值6700万美元。但2014年以来这10类地理标志产品除镇江香醋实现出口欧盟加贴地理标志外其他产品出口欧盟尚无加贴地理标志情况,白白浪费了一个“金字招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面临诸多困难。
 
    困难一:地理标志产品的社会认知不足,企业申请和使用的主动性不强。虽然我国从2001年就开始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但相比知名商标等一些品牌,地理标志的概念在社会的认知程度依然较低,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的认识,对地理标志的内容、经济价值以及法律保护等问题认识不深。通过对“金乡大蒜”和“琯溪蜜柚”出口企业的调查发现:多年来金乡大蒜出口时一直采用“中国大蒜”的品名,“中国大蒜”在国外市场知名度很高,即使在“金乡大蒜”获得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之后,出口企业也不愿意浪费精力去加贴和推广地理标志。而琯溪蜜柚出口时也往往仅仅冠名为“鲜蜜柚”。
 
    困难二:缺乏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推动。在互认的10个地理标志产品中,实现出口欧盟加贴标志的仅有“镇江香醋”一种产品,除去政府的有效推动等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有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但出口初级农产品如金乡大蒜、琯溪蜜柚、平谷大桃等产品的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而缺少大型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对于产品的宣传能力有限,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受制于国外进口商,因为暂时看不到地理标志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往往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作为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实施主体——行业协会,在我国往往组织松散,内部没有严密的管理,推动地理标志保护的积极性和能力不足。
 
    困难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保护困难。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产品质量法》及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前者范围较宽,与地理标志联系不紧密、针对性不强;后者属于部门规章,力度有限、法律效力不够。在侵权保护方面,也存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不规范使用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没有具体条款,不仅在打击侵权假冒方面缺乏效力,也变相打击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和积极性,使得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效应难以体现。
 
    因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作为农产品的一个新“名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还是新生事物,相关政府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让企业、行业协会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在农业生产标准化的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整个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进一步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推介力度,通过在国际上加大对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宣传,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进而提高出口企业和国外进口商使用地理标志的积极性。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简化申请地理标志使用资格的流程,并在土地、技术、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保护的微观主体,其经济实力和带动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决定着地理标志区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相关政府部门要对行业内较大的企业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引导,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打开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的第一道关口,以现实的品牌效益促进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的推广。积极推广“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协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集群,建立并完善各环节经济利益联结机制。
 
    强化立法,理顺管理体制。国家应尽快地以立法的形式,理顺质检、工商、农业部门在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权限与职能。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具体的职能与权责,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解决我国目前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冲突的问题,并且明确侵害地理标志权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新型知识产权。目前,在多头管理而短时期内无法得到改变的情况下,需要各部门的相互沟通、协作和配合,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管理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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