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二期)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13类食品147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中,餐饮食品45批次,蛋制品13批次,食品添加剂3批次,食糖15批次,食用农产品52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6批次,水果制品17批次,速冻食品46批次,全部合格;饮料27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179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酒类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10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调味品15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其中3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标称龙井市龙江朝鲜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鲜族牛筋小菜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
标称标称抚顺市信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猪肉皮检出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
吉林高新区赵员外食府生产的酱卤肉(自制)检出山梨酸超标。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延边州、长春、吉林、四平、通化、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告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延边州、长春、吉林、四平、通化、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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