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一男子私自屠宰生猪贩卖获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22 12:57:22 关注:27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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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终,餐桌食品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近日,惠安法院审理一起因私自从事生猪屠宰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廖某家住惠安涂寨,在自家店铺以贩卖生猪肉为生。去年5月,惠安县农林局执法大队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廖某家中当场查获其正在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41公斤。
原来,在去年1月至5月间,廖某分多次向林某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购买生猪60头,未按法律规定将生猪送至国家定点生猪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和屠宰,而是直接在该养殖场私自屠宰后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391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生猪肉未检出动物疫病的病原核酸,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廖某非法销售的生猪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没有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私自从周边生猪养殖场购买生猪并自行屠宰贩卖,其行为不仅对群众的餐桌安全造成隐患,破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是触犯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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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南网 文章作者:张文璟 吴志明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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