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重拳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23 10:10:29 关注:273 评论: 我要投稿
|
|
今年7月,位于中顺大围板芙段围堤内外的 17 户养殖户共 48 棚畜禽养殖场陆续被拆除。为何?原来,中顺大围位于中山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根据相关规定,围堤内纵深50 米范围及围堤外饮用水源保护地属于禁养区,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这是中山市农业部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工作之一。
经全面排查,中山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没有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排查出畜禽养殖场共47个(包括29 个中央环保督察项目)。截至11月初,“四看”河道整治已清理畜禽养殖场22个;禁养区已清理养殖场(户)46个,完成率达97.9%。据统计,“十三五”以来全市共清理非法养殖场(户)321个,清理棚舍面积约16 万平方米,清理生猪约4.2万头,通过整治大大减少了畜禽养殖污染。
多措并举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近年来,中山市农业局狠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大力推广适用治污技术等措施,先后出台《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中农 〔2016〕7号)、《中山市2016年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中农〔2016〕77号)、《中山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中农〔2017〕24号)、《中山市岐江河流域南区、沙溪和大涌段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中农〔2017〕150号)等,成立中山市农业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不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6〕22号)要求,中山市农业部门牵头对河道两旁不规范养殖场实施关闭搬迁整治;根据《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局于今年7月3日印发 《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通告》(中农〔2017〕102号);按照《中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中山办字〔2017〕6号)要求,制定《中山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改工作方案》,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项目必须在2017年3月底前关停,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项目要在2017年6月底前关停,其余的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针对岐江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问题,市农业局制定《中山市岐江河流域南区、沙溪和大涌段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相关镇区依法对岐江河重点流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全面整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违法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全部关闭清理。经调查统计,全市岐江河流域畜禽养殖场 (户)共73户,生猪存栏11734头,其中大涌镇67户,生猪存栏10952头;沙溪镇6户,生猪存栏782头,已于11月9日全部清理完成;南区在岐江河流域整治范围内未发现畜禽养殖场(户)。
与此同时,市农业局大力引导养殖场建设配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雨污分流等设施设备。目前全市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基本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全市建有沼气工程的养殖场约21个,容量3万多立方米;全市建有5个规模化有机肥车间,年处理粪污约可达20000吨,年产有机肥7000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市农业局还大力推广畜禽清洁生产和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畜禽饲料营养平衡、舍内环境控制等先进养殖技术;推广生物发酵床生态养猪技术、畜禽养殖自动化投料、饮水、清粪、通风、控温等技术;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理念及污染防治技术,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加强粪污处理设施运作监管,促使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建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长效机制
市农业局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初步取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该局下一阶段将着力建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畜禽养殖减排意识。该局将利用农业科技下乡、环保宣传日等活动,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科普知识宣传,加大禁养区宣传力度,杜绝禁养区新建养殖场行为;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有机肥生产、发酵床、养殖沼气等治污模式,促进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提高全市规模养殖场的治污水平。
其次,突出重点,继续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建设。该局将根据《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继续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工作。如督促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干清粪、有机肥生产、沼气工程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工作;根据《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加强畜禽养殖管理,依法依规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准入关,抓好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殖场配备污染物处理的设施设备,落实雨污分流和干清粪措施;依法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镇区要加快禁养区内未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的清理关闭进度,确保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加强岐江河流域南区、沙溪和大涌段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督促镇区加快清理整治进度,以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倒逼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关闭任务。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制。该局将强化环保、农业等部门与镇区的合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定期组织对畜禽养殖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减排项目治理效果;指导镇区建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长效机制,督促镇区加强农业用地的租赁管理,防止禁养区内的土地出租用作畜禽养殖;加强禁养区的巡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回潮。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