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产品应附具合格证!青岛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2/20 14:48:50 关注:31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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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半岛记者获悉,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比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办法有了不少新的细致规定,比如,以现场采摘形式销售农产品的,应具备当场食用的卫生条件,并在开园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设立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相比暂行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归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公共安全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追溯、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镇人民政府、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编制内人员力量配置、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不少于4名人员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办法第五条还提出,“设立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镇(街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低毒低残留农兽药可获补贴
对于生产环境方面,新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相关的,因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造成农产品生产者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新办法中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供销、财政等部门,选定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办法中对于生产记录、检测方面做了明确要求。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农产品销售日期、数量、去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新办法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追溯管理,并使用追溯标签等对农产品进行标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且,鼓励将分散种植、养殖户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范围。销售端,商场、超市销售的独立包装的农产品,应当贴敷追溯标签。
销售农产品应附具合格证
检测方面,新办法中说明,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没有合格证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近年来,采摘形式广受欢迎,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来保证?对此,新办法要求:“以现场采摘形式销售农产品的,应具备当场食用的卫生条件,并在开园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举报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
新办法还对社会监督、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编造、散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有啥意见和建议这样反馈
半岛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果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要在2018年1月7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农委。
具体联系方式: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质监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09室),邮编:266071,邮箱:ncpzgc@163.com,联系电话:6699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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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半岛客户端 作者:韩小伟 任展辉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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