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第三只眼”作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2/8 10:48:56 关注:313 评论: 我要投稿
|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这是食责险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表明国家对推行食责险高度重视。2015年1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此后,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责险正式写入我国法律之中。
食责险是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手段。通过运用保险工具,开展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保险公司的网点人员深入开展风险巡查时,相当于在某种程度上充实了基层监管力量,成为监管部门的“第三只眼”,可以发挥协同共治作用,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要在更大范围内推行食责险,首先要提高食品企业的参保意愿,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政府监管部门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投保参保获益共赢的舆论氛围。其次,各地还需从财政上给予适当倾斜。从目前食责险在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有财政补贴的地方比没有财政补贴的地方推广得更快、食品企业参保意愿更强。
总之,食责险作为实现社会共治的一个重要途径,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积累经验。
|
|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蒋红瑜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