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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积极举报非洲猪瘟违法线索 奖励3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5/22 22:45:28 关注:43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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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海口制定《关于非洲猪瘟线索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社会公众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按每条有效线索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行为具体包括●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从外省、市、县疫区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到海口市经营或者从海口市疫区往其他市、县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宾馆、饭店、餐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殖场(户)●养殖场(户)收购或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经营或使用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
  ●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生猪及其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举报电话
  66773049
  68723772
  12345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一线索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非洲猪瘟线索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非洲猪瘟疫情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 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 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线索,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从外省、市、县疫区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到我市经营或者从我市疫区往其他市、县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
  (二)宾馆、饭店、餐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殖场(户)的。
  (三)养殖场(户)收购或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的。
  (四)经营或使用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的。
  (五)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生猪及其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六)未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的。
  (七)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同一线索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按每条有效线索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举报电话:66773049、68723772、12345。
  海口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15日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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