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畜产曝光台 → 文章内容

往猪肉中灌药水 安徽全椒县三人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5/28 12:09:44 关注:579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全椒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对汪某、姚某、任某进行当庭宣判。
  2017年10月,汪某为增加生猪屠宰产量,通过网络购买10余瓶无色透明药水,该药水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经过检验,发现该药水中有和肾上腺素对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而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会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明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汪某拿到药水后便通过姚某购买了生猪一头,二人联合任某在屠宰场里,通过注射器对生猪进行药水注射,大约7毫升,致使生猪不明死亡。随后,三人使用水管过生猪口腔进行灌水,在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猪宰杀,猪肉由汪某带回其经营的铺位制作肉丝售出,骨头、内脏等由姚某代为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全椒法院判决: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任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药水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禁止汪某在刑满后三年内、姚某、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连带支付赔偿金20900元。(俞琦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4月26日全国猪肉参考价格2024/4/26 21:54:25
美国和欧盟猪肉价格均继续上涨2024/4/26 21:38:38
2024年2月我国猪肉进出口数据统计2024/4/26 21:37:59
2024年3月全国猪肉市场供需及进出口形势报告2024/4/26 21:29:38
山东省菏泽市:猪肉均价环比持平(4月15日-4月21日)2024/4/26 5:04:08
福建省:猪肉市场价格涨跌互现(4月15日-4月21日)2024/4/26 5:03:45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