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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7/2 9:47:20 关注:62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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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健康、关系民族未来。昨天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允许小作坊、小经营、食品摊贩等“三小”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网络配餐包需定期消毒
  修订后的条例在实施严格监管方面,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在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方面,对新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供入网餐饮服务,应当具有实体门店。而通过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餐饮配送盛放容器包装应无毒清洁符合标准,送餐包等配送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应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等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超万元,则将面临最高30倍罚款。
  “三小”违规生产最高15倍罚款
  条例允许“三小”即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针对外卖行业违法行为最恶劣的“黑作坊”“黑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规定“网络销售餐饮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如“三小”违法生产食品货值金额超过万元,则面临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将“上线”
  “适应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安全防线的需要,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经营者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可自建质量追溯平台,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定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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