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12月10日前建成并运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25 9:35:05 关注:292 评论: 我要投稿
|
|
记者11月24日从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彻检彻控机制,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 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制度,集中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山东各市要利用已有的大型冷藏冷冻设施,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2020年12月10日前建成并运行。进口冷链食品数量较大的县(区、市)和大型外贸(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也可以建立专仓。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组建驻仓监管组,确定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驻仓监管。
《方案》要求,通过山东口岸或外省口岸(包含外省企业)进入山东,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目的地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采购、使用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向目的地市驻仓监管组报送备案信息。各市要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采样检测,开展全面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出仓流通。进口冷链食品应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并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设专柜、专人销售,公示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要加大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山东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窦效磊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