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 抓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给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15 21:50:37 关注:377 评论: 我要投稿
|
|
本网讯 1月14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坚持分区分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抓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给。
《通知》指出,近期,河北、黑龙江等地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农村地区医疗条件差,防疫能力和意识不足,现又正值春节临近,农村地区人员流动性加大,聚集性活动增多,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短板凸显。《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开展联防联控,切实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农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发热后第一时间报告、就诊意识;加大文明行为提示力度,教育引导农民勤洗手、少串门、不集聚,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席不办,广泛深入推进村庄清洁行动。要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回乡,减少人员跨区流动,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民工意愿,积极引导农民工留在务工地就地过节;属地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安抚和疏导工作,解除就地过节农民工后顾之忧;对确有返乡过节需求的农民工,鼓励开展节前节后的“点对点”“一站式”接送;引导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要加强农村地区防疫物资储备,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需要。
《通知》要求,要切实抓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农产品供应,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积极组织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加大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农产品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产品加工收储,有序组织市场投放,确保农产品产销顺畅,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科学合理安排重要农产品生产,强化农作物田间管理,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开展生产托管服务。保障农业生产资料物流畅通,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路阻断交通的行为,不得随意以防疫为借口拦截农资运输车辆。
|
|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