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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销毁假冒牛肉干289包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2/22 15:26:32 关注:353 评论: 我要投稿

  12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联合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牛肉干进行了集中销毁,本次共计销毁假冒品牌牛肉干289包。原告郑某在被告修水县某食品店购进300包牛肉干用于送亲戚朋友,总价11700元。经品尝发现牛肉干口感不对,后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牛肉干外包装上的生产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蒙辉食品厂”不存在。后又经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牛肉干外包装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5062300678为漳州市乐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涉案牛肉干未经漳州市乐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应允,系冒用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郑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修水县某食品店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修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涉案300包牛肉干确系假冒伪劣产品。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修水县某食品店向原告郑某赔偿了5万元。庭后,修水法院依法对涉案牛肉干进行收缴,并积极与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对收缴的牛肉干进行销毁。下一步,修水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章来源:修水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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