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4/29 10:41:22 关注:256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打造一批示范高地,以点带面引领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是示范区创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二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定,以及示范区的任务和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示范区的创建对象是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按“申报—批准创建—创建—评估认定”流程开展创建。《办法》明确,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创新示范引领。示范区实行动态化管理,强调“能进能出”。
  评估指标体系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促进发展、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等五个维度评价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指标设计上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定性+定量”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的成效。评估合格要求总分超过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超过75%,以推动创建对象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出台为契机,围绕“创环境、促发展,强监管、优服务”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的网络市场发展新格局,更好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创新方式 提升效能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市场监管力量 全国市场监管工作2023/12/29 20:36:1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23/9/20 17:59:38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与税务部门年报“多报合一” 有效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2023/6/9 12:14:4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2023/6/5 19:25:4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13个地方政府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的2023/5/30 18:38:33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2/1 18:16:4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