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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被罚6000余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6/13 9:19:04 关注:665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涉及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查办的10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称,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罚款6010.67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执法行动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2021年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封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王某某家中的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心管69箱,牛肚727袋。
  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至21日,当事人多次从郫都区海霸王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青白江区银犁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牛心管和牛百叶,存放于双流区白家陆汇冷库。2020年12月18日至28日,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部分牛百叶和牛心管,分三次在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进行加工并销售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8万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至贵平镇三峨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存放解冻,当事人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
  上述涉案的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货值金额为235.71万元。2021年2月20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回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牛百叶727袋、牛心管69箱;2.没收违法所得5.08万元;3.罚款6010.67万元。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3名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8.8万、25.2万、21万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365食品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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