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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及董事长朱俭军等人收警示函 业绩信披屡不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7/1 20:16:22 关注:399 评论: 我要投稿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18.370, 0.72, 4.08%)”,002840.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华统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2年2月26日,华统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7000万元至23000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华统股份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关于2021年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差错更正。华统股份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华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俭军、财务总监张开俊、董事会秘书朱婉珍对前述两项事宜均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统股份、朱俭军、张开俊、朱婉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统股份年报显示,朱俭军于2014年10月19日至今担任华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开俊于2020年11月26日至今担任华统股份财务总监;朱婉珍于2020年11月26日至今担任华统股份董事会秘书。
  华统股份官网显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于2011年11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7740.005万元。目前公司已形成“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四大业务环节,对外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饲料、生鲜猪肉、生鲜禽肉、金华火腿、酱卤制品等。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朱俭军、张开俊、朱婉珍: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华统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2年2月26日,华统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7,000万元至23,000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华统股份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关于2021年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差错更正。华统股份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华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俭军、财务总监张开俊、董事会秘书朱婉珍对前述两项事宜均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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