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省多地再现兽药残留鸡蛋!其中一例被湖北省列为省级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10/25 9:10:37 关注:569 评论: 我要投稿
|
|
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日前,我国多地监管部门发布关于食品不安全情况的通报,其中“鸡蛋”被频繁检出含有违禁兽药而被多次点名。以及还有着此前检出鸡蛋兽药残留案的宣判……浙江省
10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信息显示,宁波涌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市场监管部门向宁波涌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DBJ2333020000513101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月20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第15号(总第100号)。据通告显示,在灌阳县福乐家超市抽检的鸡蛋,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1日,多西环素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河南省
日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1期)发布,其中,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润德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鸡蛋,甲氧苄啶检出值为78.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μg/kg。
处置措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濮阳、许昌、南阳、信阳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山东省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第19期(总第73期)》。通告称,平度市品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湖南省
以及,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在娄星区某村成立种养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2021年8月,因合作社养殖的鸡发病,秦某某在明知产蛋鸡在产蛋期不能喂食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这两种药掺在水中给鸡喂食,并将所产的120斤左右鸡蛋销售,获利近1000元。同年8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抽查并检测了该合作社生产的鸡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案发后,秦某某配合工作人员将合作社内剩余未销售出去的不合格鸡蛋予以销毁。
湖北省
此外,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公布2022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共10起,其中一起就是鸡蛋兽药残留的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2022年5月24日,崇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对刘某某生产的鸡蛋进行氟苯尼考残留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330枚鸡蛋残留氟苯尼考,涉嫌在饲料中添加禁用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崇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买鸡蛋应当去正规的场所,比如大型的超市、正规的农贸市场等,并且最好购买品牌鸡蛋,还要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这样才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出了问题也便于追究责任。
|
|
文章来源:蛋品世界WECD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