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打击非法制售H7禽流感疫苗行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3/5/26 22:09:03 关注:390 评论: 我要投稿
|
|
5月25日电 农业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H7亚型禽流感疫苗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以来,农业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应对,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总体形势趋缓,家禽产业发展在遭受严重冲击后开始趋于好转。下一步,要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监测预警。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采样监测,并纳入禽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对H7N9禽流感阳性结果继续实行快报制度。目前已检测到阳性样品的省份,监测工作应侧重于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多种禽类混养的养殖村;未检测到阳性的省份,监测工作应侧重于活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一旦检测到H7亚型禽流感病毒,按农业部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严格处置并及时做好阳性样品的追踪调查工作。 二、关于养殖场防疫管理。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家禽养殖场加强防疫综合管理,重点做好圈舍场地、饲料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殖场传播。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H7亚型禽流感疫苗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三、关于调运检疫监管。对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以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到病毒的省份,暂停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跨省调运。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跨省调运前,货主凭养殖场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调运的禽按照规程进行正常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全国范围内流通。 四、关于信息发布与宣传。继续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