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蒙古国经济发展部长巴特巴雅尔代表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主席恩赫包勒德提交了新《投资法》草案。在9月下旬召开的蒙国家大呼拉尔特别会议期间各方对草案进行了讨论但未能达成一致。10月1日蒙国家大呼拉尔秋季会议正式召开,并继续对新《投资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讨论。10月3日蒙国家大呼拉尔以83%赞成率讨论通过了新《投资法》,其通过标志着去年5月通过的《战略领域外国投资协调法》就此作废。
新《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和蒙本国投资无区别对待,均享受同等法律保护和协调;对于投资额超过150亿图格里克(约900万美元)的投资者提供四类税种的税收稳定政策。但与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新通过的《投资法》对给予税收稳定政策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更细化规定。此前的草案中规定对投资额超过150亿图格里克且符合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增加就业岗位条件的项目,将给予5-10年期内部分税种的稳定税收政策,而新通过的《投资法》规定将根据投资额和投资地区不同给予不同年限的税收稳定政策,具体内容见下表:
投资额 (单位:十亿图格里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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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期限 |
投资实施结束期限 |
乌兰巴托 |
中部地区 |
杭盖地区 |
东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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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5-15 |
4-12 |
3-10 |
2-8 |
5年 |
2年 |
30-100 |
15-50 |
12-40 |
10-30 |
8-25 |
8年 |
3年 |
100-200 |
50-100 |
40-80 |
30-60 |
25-50 |
10年 |
4年 |
20以上 |
100以上 |
80以上 |
60以上 |
50以上 |
15年 |
5年 |
注:中部地区包括:东戈壁省、中戈壁省、色楞格省、中央省、达尔汗乌勒省、戈壁苏木贝尔省;
杭盖地区包括:前杭盖省、巴彦洪戈尔省、布尔干省、后杭盖省、库苏古尔省、鄂尔浑省;
东部地区包括:东方省、苏赫巴托省、肯特省;
西部地区包括:巴彦乌列盖省、戈壁阿尔泰省、扎布汗省、乌布苏省、科布多省。
另外,作为对《战略领域外国投资协调法》有关内容的延续,新《投资法》中规定外国国有企业投资矿产资源、银行、通讯和媒体领域所占股份如超过33%需经蒙政府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