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食品安全专题“瘦肉精”专题监管措施 → 文章内容

辽宁阜新对“瘦肉精”猪肉及制品采取“连坐”制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4/21 21:20:19 关注:526 评论: 我要投稿

 “瘦肉精”喂养出来的猪被称为“瘦肉猪”。近日,我市将对这些“瘦肉猪”采取“连坐”制度,即确证检验阳性的同群(批)动物(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销毁。

  近日,省政府发出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市畜牧兽医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使用“瘦肉精”的饲养业者实行“黑名单”制度,进入“ 黑名单”的3 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业扶持政策;畜禽屠宰厂(点)须对其屠宰的猪牛羊或其产品进行“ 瘦肉精”检验,自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须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点)自行销毁;动物检疫人员根据畜禽屠宰厂(点)出具的“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没有“瘦肉精”检验报告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市和各县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近期要对日屠宰能力1000 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和所有牛羊屠宰厂每天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对日屠宰能力1000 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每周不少于两次,确证检验阳性的同群(批)动物(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销毁,并对屠宰厂(点)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屠宰管理部门停产整顿,直至建议取消屠宰资格,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屠宰厂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分析师点评:异地交叉执法可规避各地自行检查的局限性,有利于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力度。目前全国范围内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已展开,重点从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和餐饮、进出口7个环节开展整治,加强监督管理。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4月畜产品批发价格2024/5/6 19:01:15
马来西亚新准入4家巴西鸡肉企业,巴西清真鸡肉出口2024年呈现增长趋势2024/5/6 19:00:35
2024年5月6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9走势情况2024/5/6 18:58:22
2024年一季度我国农产品贸易报告2024/5/6 18:53:48
2024年一季度韩国农产品贸易报告2024/5/6 18:52:39
北京二商肉食集团烧烤食材系列——“月盛斋”清真烧烤食材2024/5/6 18:51:3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