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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个排查、八项制度” 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5/23 11:21:29 关注:597 评论: 我要投稿

 四月底以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认真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工作部署,启动了为期一年的养殖及相关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通过探索建立“开展四个排查,建立八项制度”,将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结合起来,实现全覆盖、无缝隙、常态化的安全监管。

  四个全面排查是:对全市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对所有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对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整治排查,对所有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进行一次排查登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捣毁黑窝点和销售渠道,切断地下生产销售链条。

  结合全面排查整治,建立八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对全市所有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纳入管理。对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备案。二是建立健全不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兽药生产企业承诺不生产“瘦肉精”,经营企业承诺不销售“瘦肉精”;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不添加“瘦肉精”,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不销售“瘦肉精”和添加“瘦肉精”的饲料;养殖场(户)承诺不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承诺不兜售“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活畜。三是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实名登记管理,会同工商等部门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收购活畜来源、销售去向、主要活动范围等内容登记造册,纳入管理。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建立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详细载明收购贩运活畜的数量、来源、销售和查验证明等情况。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测与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相结合制度。对大型养殖加工企业以企业自检为主,加强监督抽检;加大对中小养殖场(户)的抽检力度,争取实现抽检全覆盖。严格执行抽样检测程序,保证抽检样品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五是建立健全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同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农业部屠宰环节检疫与检验同步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屠宰企业出具的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没有“瘦肉精”检测报告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六是建立健全“瘦肉精”黑名单监管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对进入“黑名单”的要进行重点监管,且5年内不得享受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七是建立健全“瘦肉精”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畜牧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八是建立健全“瘦肉精”举报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青岛市局和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机制,发现“瘦肉精”违法案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行为的通告》,除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全文刊发《通告》外,还印制了5万份张贴到所有养殖活畜的村庄、规模化养殖场,所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等场所;印制了10万份有关法律法规明白纸广泛分发到每个猪、牛、羊散养户,大造宣传声势。(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摘自省局《工作情况交流》2011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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