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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猪都有“健康证” 发现瘦肉精最高罚10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6/15 13:47:19 关注:466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瘦肉精、雨润过期肉、牛肉膏添加剂……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畜牧领域,小小的一块“放心肉”却难让市民放心。记者从市农业局了解到,近年来本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农业部实施的例行监测中,本市猪肉产品“瘦肉精”检测已连续8年零检出,2010年共抽检生鲜乳样品785批,合格率也达100%。为了保卫市民的餐桌安全,本市农业部门并未掉以轻心,而是继续加大力度打击各种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对不法分子使出“狠招”。

  10分钟测出

  是否含有瘦肉精

  一头健壮肥硕的猪趴在地上,检验人员用棍子一捅,受惊的猪就会立马撒尿,赶紧用容器接住猪尿,再用“瘦肉精”检测试纸检测,10分钟后,就可以知道这头猪是否健康能否屠宰上市。位于通州的大红门屠宰厂,是北京14个猪定点屠宰场之一,屠宰每批猪之前,工作人员都会对生猪进行观察,看看它们是否有疾病,并查看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等。同时会按照5%-10%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检测。检验人员已经习惯了每天这样的“例行动作”,就是为了保证问题肉不会流向市场。“如果发现问题,就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北京的猪都有“健康证”

  农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北京60%以上的生猪都达到了规模化养殖,生猪形成了以二商集团、顺鑫农业(000860)等13家大型企业组成的生猪产业化体系,年屠宰加工能力1000万头,占市场消费量的83%。

  一头猪从哪来到哪去,从出生到变成“盘中餐”,它都有一张“健康证”伴随着,也就是检疫合格证明,上面至少有两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签名,生猪才能最终走上市民的餐桌。记者了解到生猪在农场养殖时,养殖人员就会对其进行相关疫病免疫,并留存相应记录。吃了什么药,打了什么针,都会登记在册,就连它们平时吃的饲料也都会详细记录,没有使用违禁药物,没有食用违禁添加物,才能顺利出场。如果发现问题,根据“健康证”也都可以追溯,找到源头。

  而针对从外地进京的畜禽产品,北京也在27个公路、3个铁路和1个航空站点设下关口,它们必须接受检验盖章、消毒后才能顺利进京。今年3月河南爆出瘦肉精事件后,市农业局在第一时间就封存了来自河南的进京猪肉产品,再次进行检测,合格后才允许上市销售。

  北京市全面打击

  82种非法添加物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本市有效地控制了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了首都市民肉类消费安全。全市抽检的兽药产品样品、饲料样品、畜禽产品合格率全都在98%以上,在农业部实施的例行监测中,本市猪肉产品“瘦肉精”检测已连续8年零检出;2010年共抽检生鲜乳样品785批,合格率达100%。

  近期,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召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要求重点打击在农业投入品、畜禽养殖环节、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其中2002年公布71种、2010年公布11种,总计共82种。

  每个环节都有人监管

  有媒体报道,外地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后,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都说“不关我的事”。但在本市相关职责和责任都很明确。如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养殖领域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生猪屠宰环节负责“瘦肉精”的监管、检验、认定和查处);市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全市的执法监督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局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的监测检测和认定工作。市农业局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技术的支撑和服务。

  “区县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和分工,我们要求养殖者和屠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也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履行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前不久北京畜牧协会等6家农业协会代表全市3850家饲料、兽药、屠宰加工等企业郑重做出承诺,不添加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若发现产品有问题,将会主动公布、即时召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全市畜产品的养殖、屠宰、运输、检测以及饲料、兽药的监管上,农业部门都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做到严把畜禽质量安全源头关。

  添加瘦肉精最高罚10万

  还可追刑责

  农业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保证食品安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从源头上抓起,现在各区县监管部门都与畜禽养殖场签订诚信体系责任书,畜禽养殖场与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书,所有的养殖场(户)承诺在养殖过程中不饲喂和拒绝购买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物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承诺不生产经营和添加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物质。

  “当然不排除有极个别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因此我们也会加大处罚力度,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进行处罚。如在畜禽屠宰环节,若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销售含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饲料生产、禽畜养殖等环节,若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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