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北京共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8/24 11:11:13 关注:453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年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问题奶粉、问题猪肉、问题鸡蛋、问题水产品频频出现,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形象,已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精神,改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增强消费信心、树立国际形象,中国兽医协会于2011年6月12日在北京组织举办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高峰论坛。来自农业、食品、检疫、卫生、药物、环保、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政府官员、兽医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80余人,就所在领域涉及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严格生产环节措施,保障动物饲养质量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基础 1.加快执业兽医能力建设,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应列入行业发展重点。在动物饲养过程中,科学用药控制疾病,合理使用添加剂调整生长是一种正常手段。若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执业兽医把关,其生产质量将难以保证。因此,加快执业兽医能力建设,构建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体系,应列入政府的一项重点支持计划。 2.科学防控产地动物疫病 据统计显示,我国曾有动物传染病200多种,寄生虫病900多种;每年因猪、牛、羊、禽病和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250亿人民币。因病产生的生产性能、畜产品品质下降,饲料消耗、人工浪费、防治费用增加的间接经济损失就更加巨大,约为发病死亡造成损失的3~5倍。为此,完善动物产地疫病监测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动物免疫程序、开发防控新技术新产品,确立科学的疫情处置措施等配套工作,应列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的总体规划。 3.严管兽药生产和销售 明令违禁或淘汰的盐酸克伦特罗、乙烯雌酚、氯丙嗪、氯霉素等药物和添加剂,应加大生产厂家和销售人员的处罚力度,有效控制源头。 4.加强有机物和有毒有害金属的控制 环境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有毒有害金属造成动物产品污染虽然是局部现象,但影响严重。其中二恶英是一些工业生产过程和废物焚化中有害的副产品,可能导致人类多种有害效应;食用环境中的铅和汞污染动物产品可引起婴儿和儿童的神经系统损害,镉暴露也可造成肾脏损害。这些污染物可能通过受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而污染动物源性食品,应列入生产环节控制措施。 二、完善加工与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 1.严格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动物源性产品加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会导致致病微生物污染事件的发生。尤其是沙门氏菌、弯曲杆菌、肠出血型大肠杆菌(E.Coli O157)、李斯特菌、霍乱等细菌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存在巨大威胁。因此要规范执业兽医岗位,加强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实施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施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2.加强监管部门协调,提高监管力度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有待完善。重点是农业、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分工要明确,配合要协调,严格监管空白漏洞。 3. 开展动物源性食品风险分析,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GHP、GMP、SSOP、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 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 GHP、GMP、SSOP、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有助于消除或降低生产过程对动物源性食品污染的风险。 4.完善产品流通可追溯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 在目前已试行的动物源性食品链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应着手完善动物源性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建立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商、加工商、销售商和顾客之间关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实现流通过程的透明化,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全程监控和追溯。 三、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增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水平 中国兽医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专业性行业组织,具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职责,是联系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中国兽医从业者与国际兽医从业者之间交流合作的窗口。充分发挥兽医协会的作用,能有效缓解政府行政资源不足,有利于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系统控制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并通过行业和社会的宣传引导,对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定《兽医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迫切需要 兽医工作涵盖了从养殖、屠宰、加工到流通的全过程,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尽快颁布《兽医法》,完善兽医职责,加快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业兽医队伍,是从根本上解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的迫切需要。 兽医在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环境卫生、疫病防治、动物健康、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等系统工作,其行为直接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出台《兽医法》,以致兽医管理体制缺法可依,兽医执业行为无法可束,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效果和动物产品的质量控制。因此,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明确我国兽医管理体制,规范兽医执业行为,确定执业兽医应有的处方、处置、出具证明等相关权力和相应责任,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动物健康、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需提请立法部门给予高度重视。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